域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制比较

域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制比较
我国法律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有规定但是不仅条文数量少而且很不完整。只规定“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 即只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加以排除。但是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案件说明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有的几条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尊重。为使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和完善寻国外实践经验的支持,本章就世界几个典型的国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研究和制度现状做一番考察。
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法治状况最成熟的国家之一。通过判例法发展并成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世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最成熟的国家。美国有关的理论状况和制度实践非常值得研究和借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件舶来品,要在我国建立完整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断完善之,那么就必须研究法治发达国家的制度和理论。美国是在刑事诉讼领域首先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是该制度规则最发达的最成熟的国家。所以凡是研究该规则的文章著作,必有提涉。英国和美国虽然同为普通法系,但是在刑事诉讼领域针对非法证据排除却有着迥然不行动研究法>东方直播室2012
同的规则。与美国非法证据原则排除的强硬立场相比,英国的法律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采纳警察非法获取的证据。由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法官有积极主动的查明案件真实的职责,完全不同于当事人对抗下的裁判者地位,所以他们需要各种信息以做出裁判。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代表,严格奉行自由心证主义,所有证据资料都要放到法官面前并由法官依据证据资料和内心良知做出裁判。虽然法官可能接触到各种各样的证据资料,但是德国有自己的方式保证诉讼中裁判的正义性。俄罗斯法制背景纷杂,其上世纪末开始的诉讼制度改革,已全面向美国学习。其改革的经验对我国当前如火如荼进行着的审判制度改革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美国刑事诉讼领域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完成的。这也是一个宪法权利诉讼化的过程。主要依据有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人身住宅文件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第六修正案“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等。在这一过程中,排除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方面也经过一系列变化。有宪法权利保障说,即,排除非法证据是保护公民应当享有而被破坏的宪法权利为并为其提供补救。阻遏警察违法说,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使警察的取证归于无效,可以预防和阻止警察以后再同样情况下违法作为。保证真实说,认为非法取得
的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因为非出于自由意志,可能存在虚假。若使证据裁判不至于立于虚假之上,须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
德化金矿美国在理论上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或者非任意性自白和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即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处理由自白排除规则约束。
警察执行逮捕搜查和扣押,须有“可成立的理由”,并要以此获得由治安法官签发的令状,除非逮捕现时犯,基于合理怀疑的拦截拍搜或者基于合法逮捕情况下的搜查和扣押(为警察和公众安全的需要而进行)。在以上情形中如有不合法情形则可能构成非法证据。比如不合法逮捕所附随的搜查和扣押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如果搜查不符合格式要件,没有合理依据,执行不合法或者扣押了搜查证上面没有列举的物品,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以自己的权益受到搜查扣押非法侵犯为由提出排除证据的动议。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出的供述对于提供查证据线索方向,对于联接证据链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对于破案定罪有重要作用。警察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为得到这样的供述,可能非法取证。美联邦最高法汤芳艳图
院根据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前有得到米兰达告知()的权利。如果警察违法规定或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获得的自白或陈述要被排除。由于美国非常重视对程序正义的保护,并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于实体正义的地位上,如果违反程序规定,比如辨认程序没有律师在场且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放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那么辨认的结果就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
虽然美国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较为坚决,对程序正义对公民权利非常重视,但是在国内政治局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糟糕时期,考虑到强烈的政治和社会舆论压力联邦最高法院也不得不作出让步,放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力度从而加强对犯罪的控制。正如James stribopoulos所说:“联邦最高法院再把吓阻理论转化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支配性理论基础的同时,已经开始将这个有一定缺陷的学说运用于限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系统工程了。”(James stribopoulos,Lesson from the pupil:a Canadian solution to she American exclussionary rule dabate,22B.C. Int′1&comp.l. Rev.77,101(1999))上世纪下半叶联邦最高法院先后确立了“公共安全”的例外以保护警察和一般公众的安全,对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予以限制,确立“最终和必然发现”的例外和善意的例外,以使警察基于“客观合理的可信的”搜查证而善意搜查时即便最后发现搜查证不合法,也仍然认定所获得的证据
韩桂芝简历有可采性。特别是自“9·11”以后《爱国者法案》允许为维护美联邦及其国民安全可以特别的手段获取证据。可见世界上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严格的国家,也不得不权衡政治需要和社会治安状况,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之间审时度势地做一些倾斜。但是尽管这些例外都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但是很多学者已经指出:这些例外都是纵容警察滥权的源流,为进一步限缩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开启着方便之门。(Wesley Mac Neil Oliver,Toward a Better Categorical Balance of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the Exclusionary Rule,9Buff.Crim.L.R.201.203(2005) )所以我国在以后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建设中应该注意权利保障和犯罪控制的平衡,避免过于偏重任何一方。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也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最为明显的国家。基于历史原因和民族传统,德国对国家机关充分行使职权,保证高效查明犯罪,惩罚犯罪寄予厚望。所以相比控制犯罪的需要德国并不十分注重排除非法证据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但是并非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36条:被告人的意思决定与意思活动之自由不得以虚待,疲劳,侵害身体,利诱,苛责,欺骗或催眠之方法予以影响。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所不许可的处分相恐吓或法律上未规定的利益相引诱。不准采取对被告人回忆能力或判断能力予以下列影响的处分---。该禁止性的规定不论被告是否
同意均予以适用。如系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取得之陈述,无论被告人对该证据的运用是否同意,都不得予以采信。从条文看,德国法律对取证方式规定之详细,对非法取证的防范之严格都说明德国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陈述的排除是强制性的。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根据搜查令。搜查令的内容包括:涉嫌的罪名,搜查对象,以希望在搜查地点发现的物体。如果发现与其他犯罪有关的物体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典》108条规定扣押。搜查令一般有法官签发,但是如果情况紧急、时间紧迫也可以由检察官或警察签发。在德国法制实践中,大多数的搜查令是由检察官和警察签发的,反而法官签发搜查令的情况成了例外。为应对最左翼恐怖主义德国确立了特殊的搜查--《刑事诉讼法典》111条的设点搜查和163条拖网条款。对于证据的查封和扣押,可以由检察官或警官决定。但是信件的扣押必须有法官批准,检察官最多有权扣押3天。虽然德国法律对于非法搜查扣押的规定较为严谨,禁止以违法手段获得证据,但是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并不是一概否定。在自由心证主义下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权决定采信哪些证据资料,唯一的限制是要求法官基于法律和内心的良知。一般情况下对于实物证据,因考虑其内容和属性不像自白那样容易受到非法取证的影响,不会因为取证方式二改变物理属性,所以大部分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被采纳了。对于那些通过以法律明确禁止作为证据采用的事实而
获取的其他事实,借用美国法的概念叫“毒树之果”,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是存在一些分歧的。多数意见认为,这样的证据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否则证明禁止的规范就不能被实行。德国联邦法院的某些判例也认为应当禁止利用。然而在德国某些州的高级法院的判例中也有讲这样的“毒树之果”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但在宏观上来看,根据德国法律传统,原则上没有这样的规则。《刑事诉讼法典》261条规定了自由衡量证据原则。这是寻实质证据的逻辑结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证据都是可采的。《刑事诉讼法典》274条规定法庭的正式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法庭正式记录被证明是伪造或不能满足必要程序要求的除外。
中草药提取物英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中法治传统最为悠久的国家。英国的法制为普通法系国家所效仿。英国也是最早确立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的国家。18世纪下半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还在合法地用刑讯手段逼取口供的时候,英国法律已经开始要求法官不容许将利诱或胁迫而取得的自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那样的证据资料缺乏信用性和可靠性。非任意性自白规则过去是判例法规则,现在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被成文法明确下来。《警察和刑事证据法》和《法官规则》都做了相应规定。对于非法取证的手段的规定内容英国成文法有了更多的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侵犯获得律师在场权都将导致自白被排除。并且如果警察在询
问时没有作出同时记录或者没有将询问笔录交给被告人阅读和签名即便定罪了也会导致定罪被上诉法院撤销。对于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的认识,英国经历了确保真实排除虚假阶段,对被告人沉默权保障阶段和对程序公正的维护阶段。正当程序取代实体真实成为了刑事诉讼的首要指导价值。
对于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英国法律给予主审法官很大的裁量权。英国传统的做法是遵循古老的普通法原则“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在《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颁行后,该法第78条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成文法依据:“在任何诉讼中,法庭在考虑到包括证据搜集在内的各种情况后,如果认为采纳这一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以至于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就可以拒绝将控诉方的证据予以采纳。本条的规定不应对任何要求法庭排除证据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产生不利影响。”本条法律赋予法官以裁量权,对证据的证明价值和将对诉讼产生的不利影响加以权衡,以确定是否采纳非法获取的证据。这与美国的原则排除相比具有很好的灵活性。但是依靠法官个人决断,其主观性很强,对法官个人素养依赖性很强,缺乏一个明晰的可操作的标准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俄罗斯早期属于拜占庭-斯拉夫法系,而后继受罗马法成为大陆法系一员,十月革命后俄罗斯加入新建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员。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建立了新的法制,但是直至2001年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才通过《俄联邦刑事诉讼法典》。此前俄罗斯都在沿用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证据法上,1994年《关于修改和补充(俄罗斯刑法典)和(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的法令》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充了证据展示制度,体现出俄罗斯向西方国家法制靠拢的倾向。
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编第十章第75条不允许采信的证据。该条规定:1,违反本法典的要求而获得的证据不允许采信。不允许采信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指控的根据,也不得用来证明本法典第73条(应该证明的情况)规定的任何情况。2,不允许采信的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在场时,包括在他拒绝辩护人的情况下,在审前诉讼中所做的而没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法庭证实的陈述。(2)被告人证人等基于猜测假设传闻所做的陈述,以及证人不能指出其信息来源的证言。(3)违反本法典的要求所获得的其他证据。为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现,法典在第229条(进行庭前听证的根据)、第234条(庭前听证的程序)、第335条(关于排除证据的申请)、第236条(法官在庭前听证中所作裁判种类)中规定了第
一审开庭前的预备庭审程序。其要求控辩双方在了解刑事案件材料后或者刑事案件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后在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出(2003年联邦法律修订)。法官则通过庭前听证程序已解决证据是否排除。
俄罗斯对刑诉法的改革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来看是很有魄力的,新法典可以使我们从不同角度汲取经验,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和完善服务。但是俄联邦诉讼法典的制定在其国内存在激烈的争论,制定以后仍有不同的评价。有学者怀疑新法典某些规定是否符合俄罗斯实际。之所以存在争论,在于俄罗斯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幅度较大,对人们心里习惯上的触动比较大。从“审判人员内心确信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和诉讼证据无预先决定效力的规定到“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性规定的突变式改革,确实要俄罗斯经历一阵巨痛。俄罗斯对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对西方特别是美国法制比较接近,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制性排除的规定,甚至有过之。对俄罗斯这次改革的实践效果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但是从近年来俄罗斯频频出台修订和增补法律的情况来看,要这种突变式改革下的刑事诉讼法律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适应俄罗斯社会实践还要长久磨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29: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709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证据   排除   规则   规定   搜查   法官   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