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原著摘编 法与自由

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原著摘编(十三):法与自由
一、自由的含义
“自由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183页
 
“你们赞美大自然令人悦人心目的千姿百态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散发出和紫罗兰一样的芳香,但你们为什么却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能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我是一个幽默的人,可是法律却命令我用严肃的笔调。我是一个豪放不羁的人,可是法律却指定我用谦逊的风格。一片灰就是这种自由所许可的唯一彩。”
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111页。
 
“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第一版,第84页。
 
“自由不仅包括我靠什么生活,而且也包括我怎样生活;不仅包括我做自由的事,而且也包括我自由地做这些事。”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181页。
赛博
 
屌丝女神“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
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殊的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的权利而已。”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167页。
 
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不是在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176页。
 
“不自由的世界要求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而人类的法是自由的体现。”
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248页。
 
实践理性批判
“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规律时,才成为真正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176页。
 
“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这种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第一版,第477页
 
“交换价值制度,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自由和平等的制度。”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第一版,第478页
 
“从法律上来看这种交换的唯一前提是每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第一版,第161页
 
三、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黑格尔第一个正确地论述了自由和必然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必然只是在它没有被了解的时候才是盲目的’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这两类规律,我们
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互相分开。因此,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所支配的对象所支配。”因此,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最初的、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北海封头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第二版,第455页。
 
四、商品经济与自由
“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2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709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   个人   存在   发展   集体   辩论   基础   界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