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巨人传奇    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
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由于目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许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定型。
c805导弹    一、审判体制
    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
  (一)法院设置及管辖  大学生录像后扶人
  1、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内设两个分院。主要职权:(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4)解决俄联邦宪法;(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40岁、未满70岁的公民;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具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在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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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普通法院。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联邦军事法院由各军兵种、军区、集团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各军、卫戍区、兵团、分舰队军事法庭组成,不仅接受军事法院的垂直的司法监督外,还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
  (1)治安法官:实行独任制审理。主要审理法定刑不超过2年监禁的案件和其他轻微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官的工资直接由中央财政预算,由联邦财政预算拨付给联邦最高法院司法财政管理局,再由后者下发。
  (2)区法院:按照行政区划与行政层次设置的基层法院,除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受理对治安法官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上诉的案件,是治安法院的上诉法院。
  (3)联邦主体法院:各联邦主体法院系统分为联邦主体宪法法院与地方治安法官两种。各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的职权与组织方式由各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与联邦宪法法院相互独立,各自管辖范围不同,无上下级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联邦主体法院除直接受理各类案件外,还受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和抗诉案件。
  (4)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下设3个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军事审判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很广泛,还受理军事法院和下级普通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对这些法院有司法监督权和司法解释权。
粟裕战争回忆录  俄罗斯审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三审终审。最高法院对普通法院体系的审判活动
进行监督和指导,也可作为有关案件的一审法院。主体共和国最高法院和边疆州区等法院可作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区法院在自己辖区可作为一审法院,同时也是治安法官的上级审法院。
  3、仲裁法院。分为高等仲裁法院、上诉审法院、二审法院、一审法院等四级法院。各级仲裁法院是审理经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议等纠纷的司法机关,按仲裁程序行使审判权。必须接受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监督。各级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命。
  (1)基层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只有在特殊案件中才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基层仲裁法院集一审、二审于一身。
  (2)高等仲裁法院:俄罗斯的最高仲裁法院,下设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俄罗斯联邦与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和联邦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确认联邦最高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和侵犯组织、公民利益的案件。
  (3)上诉审法院:由跨行政区的大区仲裁法院行使。审理案件时不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部分,而是就上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二)法官的选任及待遇
   1、法官的条件。法官必须是年满25岁、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和5年以上法律职业资历的俄罗斯公民,经过考试后可以担任法官。法官不得兼职。法官的任命有严格的规定。各级法官任职资格不一样,审级越高要求越严。
  2、任命程序。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与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由俄总统提名。院长、副院长由法官集体选出;联邦主体最高法院及以下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俄联邦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总统提名及最高仲裁法院法官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书任命,其他各级仲裁法院院长及法官均由俄总统任命;在联邦主体内,主体宪法法院院长及法官根据各主体相关法律任命;治安法官由其司法辖区居民选举产生。
  3、法官待遇。各级联邦法院法官实行职务终身制。法官的审判活动独立;法官不可随意撤任;法官的退休不受任期和年龄限制;法官不受侵犯。法官的经费由联邦财政统一预算。法官的工资待遇大大高于法院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官及其家庭成员和财产提供特殊保护,如向每位法官发放公务用手自卫。 
  (三)法院判决的执行
  俄罗斯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统一由司法部管理。刑罚执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监狱系统和劳动改造统一由司法部管理,监狱部门还要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和押送,并负责缓刑人员的监控等工作。
  民事判决的执行机关是隶属于俄罗斯司法部的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如果申请人对司法警察提起的执行程序决议有异议或因执行人员的原因没有完成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民事判决的,将被处以一定数量的罚金和承担执行费用。
  强制执行机关执行依据主要有: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法院命令;经过公证的关于支付赡养费的协议;劳动争议委员会根据其裁决发出的证明书;在债务人账户上没有足以满足债权人要求的钱款的情况下,实施监督职能的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关于追索钱款的要求,该要求应当指出银行或信贷组织全部或部分不执行追索的情况;有权审议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决议;其他机关依照联邦法律规定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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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8:24: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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