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文章属性
缔约国】俄罗斯
何云昌 抱柱之信【条约领域】外交,文化教育
圆极化天线【公布日期】2000.02.29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莫斯科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2000年2月29日签字并于2001年5月25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睦邻关系的愿望,为完善两国公民相互往来秩序,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议定如下:
pbo纤维第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可凭有效旅行证件在本协定规定的条件下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第二条
  本协定所指的有效旅行证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海员证。
  俄罗斯联邦公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注明持照人为俄罗斯联邦国籍的苏联普通出国护照、出国护照、护照、海员证(海员身份证)、返回俄罗斯联邦证明书。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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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本协定第二条所指有效旅行证件的缔约一方公民须经对双方和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出和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履行对方法律规定的必要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当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为外国公民制定的登记、居留、旅行和过境的规定。
第五条
  缔约一方公民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持本协定第二条所指有效旅行证件和联程机票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不出机场,免办签证。
第六条
  持有效外交护照的缔约一方公民及加注在同一本护照内的偕行未成年子女入、出、过境及逗留缔约另一方,免办签证。
第七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以下列人员为首的正式代表团成员(记者除外),持有效旅行证件,凭交给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代表团正式名单可免办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停留:
  中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方--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主席。
第八条
  缔约一方为缔约另一方持公务护照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常驻人员及随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先颁发一次签证,在其赴任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颁发四年多次有效签证。
第九条
  缔约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外交部领事司(局)的照会,为缔约另一方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构(俄方包括俄罗斯联邦驻华商务代表处)常驻人员的非随任亲属(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颁发包括一年多次有效的签证。货款结算方式>primo
第十条
  缔约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外交部领事司(局)的照会为执行公务的缔约另一方公民颁发包括一年多次有效的签证。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国际列车乘务人员,随车执行公务时凭有效旅行证件和车组人员名单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并在其境内临时逗留,免办签证。
  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如遇例行换班、生病、列车出故障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可凭接待方有关机关的证明并列入其出境所乘列车车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逗留和出境。如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出境,须补办签证。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俄罗斯联邦国籍海、河船舶的船员,随船执行公务时可凭有效的海员证入、出缔约另一方国境和在该船停泊港口所在市或区(县)境内临时逗留,免办签证。
  如上述人员遇特殊情况不随船离境或需进入该船停泊港口所在市或区(县)以外地区,须补办签证。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公民如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俄罗斯联邦指定空运企业机组人员,在执行中俄间定期客、货航班任务时,凭有效旅行证件和机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及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缔约一方高级官方代表团所乘专机机组人员,凭有效旅行证件和机组人员名单免办签证入、出、过境缔约另一方及在其境内临时逗留。
  上述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如遇例行换班、生病、飞行器故障、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凭所属空运企业办事处的公函,免办签证逗留和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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