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护理质量数据平台
关于进⼀步实施⼩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0 号
为进⼀步⽀持⼩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
⼆、增值税⼩规模纳税⼈、⼩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印花税、耕地占⽤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数不超过300⼈、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劳动关系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数。所称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赣榆县实验小学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称重装置
⼩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般纳税⼈的新设⽴的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末从业⼈数不超过300⼈、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期限为2022年1⽉1⽇⾄2024年12⽉3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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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16: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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