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中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师宗三中【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王堆传奇【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鲁09行终1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 
北极特快列车【审理法官】张云翼王西珍李腾 
【文书类型】判决书  藤黄微球菌
【当事人】山东中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 
【当事人】山东中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 
【当事人-公司】山东中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山东中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山东中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被上诉人据此作出涉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主张因其非纳税主体,则无申报义务;被上诉人应先责令限期改正,再作出行政处罚,上述
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适用简易程序,无需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且已留置送达到上诉人经营场所,虽未完整记录送达情况,但该瑕疵,未对上诉人造成实质影响。涉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无需确认为违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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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东中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3:1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2015年10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了工作方便在上成立了磁窑税务征管,“磁窑新世纪财务王燕"由被告工作人员赵海龙邀请进。2019年2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位过年好!按照市、县局文件《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请各单位近期将以下相关资料提供至分局办公室,1、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与取得土地相关的租赁(出租)合同、协议等;2、房产证复印件、房产账面价值(土地购买原值等)记账账簿单
页复印件或相关合同、协议;3、其他与土地、房产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谢谢"。2019年2月18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单位:1、本月征期为22日(本周五),截止目前,仍有近700条未申报记录,其中涉及增值税未申报64户,附加税费印花未申报记录443条,个人所得税未申报170户,请及时进行相关申报;2、个人所得税每月均需征期内按时如实申报,省局市局对个人申报率有严格要求,请各单位务必提高重视,报税密码可电话联系大厅进行重置(582×××0);3、征期结束后,对未申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进行约谈并下发相应的税收处罚文书;4、请各单位近期(本月月底前)将土地房产信息材料报送至分局"。2019年2月20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再次发布消息,内容与2019年2月18日的消息大体一致。2019年2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单位:1、请抓紧时间将土地房产资料送至分局办公室;2、请3月4日前将税收预测进行报送,谢谢配合"。2019年3月1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单位:1、请3月4日前将税收预测进行报送;2、房产土地清理清查涉及材料:(1)土地证、房产证(没有的提供租赁合同、协议);(2)房产账面价值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其他与土地房产应税行为相关资料;前期已有部分单位提交,请其他单位抓紧时间将相关资料于下周五
前送至分局"。2019年3月5日,被告工作人员再次在磁窑税务征管内发布消息要求各单位提交房产土地相关资料。2019年3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再次在磁窑税务征管内发布消息要求没上交企业房产和土地信息的请抓紧上交。2019年4月2日,被告工作人员与王燕进行聊天,要求其提交世来客、纪景园、景观饰品、中京文化和新达人的土地、房产资料。2019年4月22日,被告工作人员在磁窑税务征管内发布消息,内容为“所有人,各位:宁阳县税务局已经于今日正式开展全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清理清查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局局长亲自负责,要求对于宁阳县辖区内企业纳税人逐户进行清理落实。两税清理清查工作需要各单位高度重视。从年前开始磁窑分局已经要求辖区内企业自行报送两税相关资料,两个多月以来,内已有半数企业已经将相关涉税资料进行提供,对于这部分积极履行涉税相关义务的企业,分局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采取一系列便利措施为其提供涉税服务。分局正式通知,请未提供两税相关资料的纳税人于本月底(4月30日)前进行资料报送,无需缴纳两税的也需提供资料。对于逾期未提供两税材料的纳税人,分局将作为今后管理工作重点,依照职权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降低纳税信用等级及进行处罚等措施。请各单位相互转告,如有任何问题,请电话联系分局人员。对于拒不提供涉税资料,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企业,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县
局进行处理。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两税清理清查工作,感谢各位对分局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2019年4月22日,被告制作了关于原告的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表,违法行为类型是违反税收管理,税收违法手段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9年4月18日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案件来源类型为涉税申报信息,所属期间起2019-01-01,所属期间止2019-03-31,登记人赵海龙,登记日期2019-04-22。当天,被告作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磁窑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即宁阳磁窑税限改[2019]437394号,内容为“你(单位)违反税收管理,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限你(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前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涉税资料,维护税源信息,进行纳税申报。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阳县税务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工作人员制作的税收文书送达回证显示“送达地点:门卫,保安拒收,负责人不在,文书留在门卫保安室,送达人签名或盖章:赵海龙、王阔,2
019年4月22日15时20分",原告庭审中主张未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9年4月28日,被告磁窑分局作出宁阳磁窑税简罚[2019]43736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认定原告: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2019年4月18日之前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未进行税源信息采集维护,未报送房产、土地相关涉税资料,未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大写)壹仟元整¥1000.0。文书中打印了“执法人员已告知我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我陈述、申辩如下:其他,经办人亓乐生"。当天,向原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工作人员制作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显示“送达地点:门卫,送达人签名或盖章:丛杰、王阔,2019年4月28日15时59分"。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7:18: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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