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考体检详细安排

北京中考体检详细安排
点击上⽅蓝字关注我们
2022年北京市中招体检将在 3⽉1⽇⾄4⽉30⽇进⾏
文化月刊⼀、体检时间
聆听的魅力
全市中招体检安排在3⽉1⽇⾄4⽉30⽇进⾏。各学校体检时间由所在区考试中⼼指导各学校与各区中⼩学卫⽣保健所协商确定,由各学校集中组织考⽣参加体检。
⼆、补检时间
全市中招体检补检时间为4⽉27⽇(周三)13:00⾄15:30,地点为北京市体检中⼼马甸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1号楼B座2层)。学⽣需关注北京市体检中⼼公众服务号(beijing_tijian)提前预约(预约将提前两周开放)。
三、会诊时间
四、结果查询
(⼀)5⽉10⽇⾄5⽉20⽇,考⽣可登录北京市体检中⼼⽹站(www.bjtjzx)或关注北京市体检中⼼公众服务号(beijing_tijian)查询本⼈体检结果。
(⼆)考⽣本⼈或家长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在获悉体检结果⼀周之内,通过报名单位向各区中⼩学卫⽣保健所提出复检申请,由各区中⼩学卫⽣保健所根据情况安排复检。如考⽣对复检结果仍不认可,可通过各区中⼩学卫⽣保健所或区考试中⼼向北京市体检中⼼提出会诊申请,由北京市体检中⼼进⾏会诊鉴定。
五、注意事项
01
家长应提⽰考⽣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参加体检,为考⽣提供⼝罩等必要防护⽤品等。为保证体检场地不必要的⼈员聚集,谢绝家长到体检现场,如有特殊事项需提前联系学校⽼师。
02
学校应提前确定参检考⽣名单,须通过“北京健康宝”等APP进⾏个⼈状态核验,“未见异常”者⽅可参加体检,不符合规定的考⽣应安排延期体检。
03
咏春传奇电视剧
考⽣和带队⽼师应统⼀前往体检机构,体检过程中服从安排,体检全程配合体检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体检后统⼀带离。
04
体检前⼀周,考⽣尽量避免服⽤损肝药物及营养品,以免影响丙氨酸氨基转氨酶结果。若病情需要则不必强⾏停药,体检时需向医⽣讲明。体检前三天要规律饮⾷,在保证营养的前提下偏清淡,保证充⾜睡眠。体检前应避免做剧烈运动,以免影响⾎压测量等体检结果。
05
上午体检的考⽣早晨禁⾷;下午体检的考⽣可进少量清淡早餐,上午9:00后禁⾷,可饮⽤少量⽩开⽔。
06
视⼒不好的学⽣,体检时戴框架式眼镜。听⼒不好的学⽣戴助听器应提前向医⽣讲明。
六、联系⽅式&体检机构
北京市体检中⼼专项业务科68024448/ 68016643 (⼯作⽇8:00-17:00)。
七、政策原⽂
京卫医字〔2011〕30号
北京市卫⽣局关于统⼀北京市
中等⾼等学校招⽣体检项⽬的通知
各区县卫⽣局,各有关医院:
依据教育部、卫⽣部、中国残疾⼈联合会《普通⾼等学校招⽣体检⼯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卫⽣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体检标准》(〔85〕教职字006号)、劳动⼈事部、卫⽣部《技⼯学校招⽣体检标准及执⾏细则》(劳⼈培〔1984〕7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卫⽣局《北京市技⼯学校部分专业(⼯种)试⾏的体检标准》(京劳培发〔1999〕37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局《北京市普通⾼中招⽣体检标准》(京教勤〔200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中等、⾼等学校招⽣体检项⽬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体检项⽬
(⼀)询问病史
(⼆)内科:测量⾎压,发育状况,⼼、肺、肝、脾器官及神经系统的物理检查。
(三)外科:测量⾝⾼、体重,⽪肤、浅表淋巴结、头颈部、胸廓、腹壁、脊柱、四肢关节及姿势步态的检查。
(四)⽿⿐喉科:听⼒、嗅觉、外⽿、⽿道、⿎膜、外⿐、⿐腔、悬雍垂、扁桃体、咽后壁的检查。
(五)⼝腔科:⽛齿、⼝腔粘膜、唇腭检查。
(六)眼科:裸眼视⼒、矫正视⼒、矫正度数、⾊觉及眼病的检查。
(七)检验科: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放射科:胸部X射线检查(有条件的机构可⽤胸部X射线摄影或数字化摄影替代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必要时进⾏腹部B超或其他相关检查。
三、所有体检项⽬收费依照北京市发展和改⾰委员会、北京市卫⽣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执⾏。
注:《关于规范中等⾼等学校招⽣体检项⽬及收费的通知》(京卫医字〔2002〕12号)已于2010年6
⽉废⽌。
⼆〇⼀⼀年⼆⽉⼗⼋⽇
海盗法典抄送: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市⼈⼒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委员会
北京市卫⽣局办公室 2011年2⽉18⽇印发
北京市卫⽣局⽂件
京卫医字【2010】45号
北京市卫⽣局转发⼈⼒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三部门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
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
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区县卫⽣局,各三级医院:
现将⼈⼒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部《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社部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区县卫⽣局将此⽂转发⾄⼆级以下开展体检⼯作的医疗卫⽣机构,并认真督查落实情况,确保取消⼊学(含⼊幼⼉园、托⼉所)、就业体检中的⼄肝检测项⽬,切实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在⼊学、升学、就业等⽅⾯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北京市卫⽣局
⼆0⼀0年⼆⽉⼆⼗⼀⽇
主题词:卫⽣体检⼄肝△通知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件教育部卫⽣部
⼈社部发[2010]12号emme
关于进⼀步规范⼊学和就业体检项⽬
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资源社会保障(⼈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含⼊幼⼉园、托⼉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招⽤⼈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受教育者在⼊学、升学、就业等⽅⾯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部下发《关于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单位在招、⽤⼯过程中,除国家法律、⾏政法规和卫⽣部规定禁⽌从事的⼯作外,不得强⾏将⼄肝病毒⾎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单位在⼊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肝病毒⾎清学项⽬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学、录⽤的条件;⼀些地⽅⾏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为进⼀步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公平⼊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进⼀步明确取消⼊学、就业体检中的⼄肝检测项⽬
医学研究证明,⼄肝病毒经⾎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常⼯作、学习或⽣活接触不会导致⼄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单位在公民⼊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肝项⽬检测(即⼄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肝病毒表⾯抗原、⼄肝病毒表⾯抗体、⼄肝病毒e抗原、⼄肝
病毒e抗体、⼄肝病毒核⼼抗体和⼄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肝项⽬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肝表⾯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机构不得在⼊学、就业体检中提供⼄肝项⽬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学、就业体检时检测⼄肝项⽬的,应由⾏业主管部门向卫⽣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申请,经卫⽣部核准后⽅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肝表⾯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作按照有关规定执⾏。
⼄肝表⾯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作按照有关规定执⾏。
⼊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肝项⽬检测。
⼆、进⼀步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就业权利,保护⼄肝表⾯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公平⼊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携带⼄肝表⾯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肝项⽬,⽤⼈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肝表⾯抗原为由
予以拒绝招(聘)⽤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肝项⽬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拆阅他⼈的体检报告。
三、进⼀步加强监督管理,加⼤执法检查⼒度
⼊学、就业体检有关⼯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体检通⽤标准(试⽤)》、招⽣体检⼯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抓紧对现⾏有关政策进⾏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件,⾃接到本通知之⽇起不再执⾏;属于地⽅⼈民政府发布的,其⼈⼒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民政府提出废⽌或修改的建议,⾃接到本通知之⽇起30⽇内完成废⽌或修改⼯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体检⼯作相关规定,进⼀步规范⼊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体检中严格执⾏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纠正违规进⾏⼄肝项⽬检测的⾏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进⾏⼄肝项⽬检测的,要及时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进⾏处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招⼯、招聘体检和技⼯院校招⽣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技⼯院校严格执⾏本通知的规定;对⽤⼈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
求受检者进⾏⼄肝项⽬检测的,要及时制⽌、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等处罚;对技⼯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进⾏⼄肝项⽬检测的,要及时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进⾏处分。
县级以上地⽅卫⽣⾏政部门要加强对本⾏政区域内医疗卫⽣机构及其医务⼈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机构及其医务⼈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在⼊学、就业体检中进⾏⼄肝项⽬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肝项⽬检测,或泄露⼄肝表⾯抗原携带者个⼈隐私的医疗卫⽣机构,卫⽣⾏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肝表⾯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员,县级以上卫⽣⾏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七条、《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设⽴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员体检中带头执⾏不检测⼄肝项⽬的规定。
⼈⼒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对其⼯作⼈员和下级部门履⾏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发现本⾏政机关⼯作⼈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职责,有失职、渎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
并依照《⾏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政机关履⾏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为。
四、加强⼄肝防治知识和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度重视⼄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作,制定宣传⽅案,做出⼯作安排。⼈⼒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权益。教育部门要⾯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中⼩学相关课程。卫⽣部门要把加强⼄肝防治宣传教育⼯作纳⼊当地健康教育规划,⼴泛宣传⼄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播、电视、报刊、⽹络等媒体的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部门要密切配合⼯商⾏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肝和药品虚假⼴告的查处和打击,防⽌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正确了解⼄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肝表⾯抗原携带者⼀起⼯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情况,⼴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肝表⾯抗原携带者⼊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在本通知执⾏⼀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底前将检查情况向⼈⼒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的重⼤问题,及时向上级⼈⼒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部门报告。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部
⼆○⼀○年⼆⽉⼗⽇
教育部⽂件
教职成【 2010 】 5 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招⽣⼯作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当前,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改⾰发展站到了⼀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形势下,各地要深刻领会党的⼗七⼤和⼗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针政策,统筹规划 2010 年⾼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标,改⾰创新、开拓进取,确保职业教育规模、质量、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做好 2010 年中等职业学校招⽣⼯作通知如下:多感官教学
⼀、坚持⼤⼒发展职业教育的⽅针,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规模
2010 年,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地区初中毕业⽣的数量,按照⾼中阶段教育招⽣职普⽐例⼤体相当的原则,制订中等职业学招⽣计划,继续保证中等职业教育招⽣规模,确保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招⽣达到 830 万⼈,实现招收应届初中毕业⽣数量按可⽐⼝径增长 5% 的⼯作⽬标,巩固⾼中阶段教育招⽣职普⽐例⼤体相当的局⾯,为加快普及⾼中阶段教育,促进就业创业、改善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保障。东部地区和中⼼城市,要充分利⽤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中西部地区,开展合作办学,招收进城农民⼯随住⼦⼥,继续稳定招⽣规模;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占⾼中阶段教育的职普⽐例不合理的地区,要切实优化教育结构,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中阶段⽑⼊学率低,
初中毕业⽣存量⼤的地区,要采取强有⼒的措施,把⾼中阶段招⽣的增量主要⽤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中阶段教育⼜好⼜快的发展,使教育规模、结构更加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各地要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初中毕业⽣⼯作的同时,继续把往届初中毕业⽣、未升学普通⾼中毕业⽣、退役⼠兵、农村青年、农民⼯、下岗失业⼈员等其他体纳⼊招⽣范围,引导他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加⼤⼯作⼒度,构建中等职业学校招⽣⼯作新机制
各地要把完成教育部下达的《 2010 年度分省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计划》作为年度教育⼯作的⼀项重要任务,实⾏教育⾏政部门⼀把⼿负责制,列⼊⽬标管理,确定⼯作⽅针、任务、措施和办法,统⼀部署。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分⼯协作,形成由教育⾏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招⽣⼯作良好局⾯,确保完成 2010 年中等职业学校招⽣任务。
各级教育⾏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发展的⽅针政策,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每年要公布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学校名单。要⾼度重视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严格依据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计划。对近年来招⽣数量增长过快,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应控制其招⽣规模,确保学校稳定和学⽣安全;优先保证国家和省级重点学校招⽣;对办学经费投⼊不⾜,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必须严格限制招⽣或停⽌招⽣;对招⽣和办学⾏为不规范、管理不⼒的学校,要从紧安排或控制招⽣
规模,情况严重的要停⽌招⽣。要严格控制不具有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班(点)。要切实加强对⾼等职业院校对⼝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和招收初中毕业⽣接受五年制⾼等职业教育的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规范招⽣、规范办学,有序发展。
各地要切实加⼤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通过改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提⾼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平和质量,增强培养能⼒。要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与创新,加⼤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度,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30: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6925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体检   教育   学校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