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医发[20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外办,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系指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国全日制普通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外籍人员取得上述学历后,若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学专业符合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二)取得规定学历后,在中国的医疗机构内,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接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所需的专业训练(以下称“实习”)满一年。 三、外籍人员可申请参加的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四、外籍人员在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后,可以向提供其学历教育的所在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并填写《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见附件)。
提供外籍人员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收到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意后,向申请者发出接受实习通知书。
获准实习的外籍人员应当在指定机构内不间断完成一年期限的实习。
五、接受外籍人员实习的医疗机构必须是提供外籍人员在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
六、获准实习的外籍人员应当持《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X”字签证。
曲面评价
七、获准实习的外籍人员,应当在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护照、签证、院校接受实习通知书及健康证明,到实习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居留期满后,需继续在华居留的,可凭接受实习院校的公函,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延期期限根据实习期限及参加实习满一年后的当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确定。
八、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实习所在地的医师资格考试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九、取得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外籍人员,方可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的,按规定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十、已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而未能通过的外籍人员,如果再次申请参加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须重新进行实习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申请实习。
十一、取得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十二、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并在提供外籍人员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接受专业训练,时间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从2002年中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开始起,接受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申请。
附件:外籍人员参加中国医师资格考试实习申请审核表(略共享)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
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
云梯攀登者
卫医发[20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下发《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和《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以下均简称《通知》)以来,各地根据两个《通知》规定,陆续开展了这部分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准备工作。由于情况复杂,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ndm 一、在中国不同高等院校接受不同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可以向其取得医学专业最后学历的高等院校提出实习申请。
二、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在医疗机构内一年期限的实习内容应与我国内地居民在该机构
实习的内容和要求一致。
三、对于不能接受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实习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报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由该院校将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安排至可提供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实习的中国医学专业学历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
四、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考试报名收费标准与国内当地考生执行同一收费标准;临床实习收费标准可参照1997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教[1997]22号)中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和方式,与我国内地考生相同。
六、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资格考试的政策咨询部门为卫生部,考务技术咨询部门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其中,涉及中医考试的政策和技术咨询部门分别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外籍人员和台港澳居民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对考试的有关政策要加强宣传,切实
做好考试的组织管理,严格执法,严格把关,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对这部分人员的实习申请资格和考试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对接受实习的医疗机构要提出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实习质量。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医疗及牙医服务贸易领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或澳门与内地合资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可以申请参加内地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具体规定见附件),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内地短期执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和《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涉及中医的有关规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及《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港澳办
钼制品>斯特林冲锋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