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13
【字 号】潭政办发[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种类:
  (一)纳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原则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
金。
  (二)本次进入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费种是“二费三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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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收费办公室单列征收,所征费用直接进入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账户。
  第三条 调整后的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征收范围: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土地级别
用地  标准
类型
备 注
商业类用房
280
240
190
160
130
住宅
170
130
110
90
70
工业类及办公类
(含配套建设)用房
130
110
90
70
60
办公用房含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大中院校、企业办公用房、大中院校教学楼及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配套设施用房、医院住院楼和医疗设施设备配套用房
  除本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小世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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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或基础埋深3米及以上(桩基式除外)的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2.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4%计算,收费标准为1100元/m2
  3.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其他民用建筑,收费面积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3%计算,收费标准为1800元/m2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10元/m2
  (四)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m2
  (五)价格调节基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元/m2
  (六)单列征收的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2012重庆高考作文
  1.普通砖混类结构房屋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28元/m2
  2.砼框架、钢网结构、工业厂房、商业门面、檐口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42元/m2
  3.城市道路、桥梁等非房屋建筑项目,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优化组织结构
  第四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征缴方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在建设工程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核定征收金额,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征收。具体实施程序: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的报建项目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核定报建工程项目应缴费金额,开具缴费通知单交报建单位,报建单位持核定的缴费通知单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缴费,报建单位出示缴费发票给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核验。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的征收标准核定收费金额,在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收取,并缴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五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有关费种按规定免征及退返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对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确认通知,不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按本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应建未建少建,以及验收不合格的,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凡按国家和省规定,经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已按规定要求使用新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新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比例退返建设单位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第六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外)的分配:由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办公室按月结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下月10日前划存各费种单位的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的减征、免征、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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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区,应一次性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开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不含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开发小区,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报建综合规费。分期缴纳的综合规费,收费按分段计算,报建时足额缴纳3万平方米的综合规费,超过3万平方米的部分,同时缴纳该部分50%的综合规费,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清。
  (二)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见附件2)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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