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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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 号】芜政〔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朱溶的个人简历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8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9月17日
张志俊解密太极拳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遵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
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城建档案主要是指以下各类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境卫生、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2.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3.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港口、管道运输等工程档案;
  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和住宅、办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名胜古迹建设工程档案,包括风景区、公园、绿地、苗圃、古树名木、名
人故居、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古代石刻、城市雕塑、奇峰异石等工程档案;sa2
  6.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包括环境治理项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工程档案;
  7.水利、防灾工程档案,包括水利、防洪、抗震、人防等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和风景名胜管理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地下管线档案,是指市区范围内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
明、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七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形成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其中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幼学纪事
  (三)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八条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附有产生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档案资料原件,包括工程竣工图、所处城市位置图、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的实测数据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是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接受市城建档案馆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要求整理和汇总,并完成工程档案整理立卷后归档。每项建设工程应当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应的电子印章或者电子签名的,可以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产生建设工程资料的各单位还应当按照前款规范的要求做好自身工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市城建档案馆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面包炉
  涉及交通、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地下管线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下管线普查和测绘,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做好更新和维护工作。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纸质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当定期在市城建档案馆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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