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

兰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02
【字 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施行日期】2021.12.02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牛妈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零号片
正文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8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修改〈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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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质量和设施设置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并有权劝阻
和投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门头牌匾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各类文字用语和图形符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适应城市对外开放的需要,内容健康,书写绘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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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清洗机动车辆;
  (三)屠宰加工作业;
  (四)设摊兜售物品;
  (五)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要求及时处置。
  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遮挡围栏或者2.5米的围墙;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施工作业应当采取防止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的措施;施工工地应当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装置对车辆进行冲洗,无冲洗条件的应当将车辆清理干净方可驶出;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和其他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并清理平整场地。
  经批准临时占道进行施工的,应当设置围档、安全标志及警示灯具,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构)筑物安装空调设备,搭建或者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篷、安全防护网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碍市容。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operators第十一条  全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景观照明灯饰应当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并经常维护,正常开关和安全使用。
卫生防疫站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通信设施及园林绿地、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等,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建设中产生的渣土、污泥和其他废弃物,由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及时清除。建成后经常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灌装车无接漏器的车辆,不得在城区内行驶。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的,必须密封、包扎、覆盖,禁止泄漏、遗洒。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40: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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