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1.2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涵、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照明、居住区、园林绿化、水域、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施工工地等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1.3积极采用智慧化手段,通过系统性数据采集和分析,对影响城市容貌的因素实施动态监测和实时管理。
1.4影响城市容貌的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巡检,实施预防性维护,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整洁和功能正常,发生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修复。
1.5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保持责任区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1.6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区县(功能区)参照执行。
2建(构)筑物
2.1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体现泉城特风貌,展现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2.2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清洗、维护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清洗维护质量要求》(GB/T25030)的规定。
2.3主体建(构)筑物外立面一般每35年粉饰一次,粉饰装修应保持原建筑物的彩、造型和设计风格。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对临街门窗进行变更。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对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应保持原建筑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2.6建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杂物。屋顶安装的设施、设备应规范设置。屋顶彩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2.7沿街立面设置的遮阳篷、雨篷、空调外机等附加设施的下沿高度及突出道路红线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的规定。
2.8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缆线应规范有序、定向集束,不得散乱。
2.9禁止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禁止利用建筑物阳台、门窗发布信息。
2.10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
2.11联通宝视通街商店门面应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12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分界宜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绿篱
、栅栏的高度不宜超过1.6米;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实体墙的,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清洁。
2.13城市雕塑、街景小品、街巷和楼甬道设置的景门及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其造型、风格、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出现残缺污损、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清理。
2.14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且应设置专门标志。
3.1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清洁度指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套管挤压的规定。影响交通的降雪应及时清除,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CJJ/T108)的规定。
3.2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塌陷等情况的,应及时修复,修复后的路面平整度和外观应与原道路保持一致和协调。
3.3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畅通、完好,交叉口部位坡道与人行横道线对应布置,路缘
石应整齐、无缺损。
3.4道路上设置的井(箱)盖、雨算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平整无震动,无缺损,不堵塞。井盖设置的方向应顺直整齐,符合行走方向。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保持畅通,无漏水、无外溢现象。
3.5城市道路两侧的供电、通信线杆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不宜新建架空管线等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美国爆发禽流感
3.6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读报栏、宣传栏、邮政箱(筒)、垃圾箱(台)、路标、站牌、标志牌、标志线、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桩(墩)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3.7不得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等。
3.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含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候车厅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3.9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摊点;其他道路上经批准设置的,应当整洁有序,管理规范;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点、文化商贸等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区域设置,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不得污染、损坏路面。
3.10临街经营业户不得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保持门前整洁、有序。
3.11不得在城区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3.12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有序规范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做到停车入位、顺向停放、禁占盲道。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应划定停放区域,废弃车、僵尸车应及时清理。
3.13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等散体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措施,运载液体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和滴漏。
4城市照明
4.1城市照明应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志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体现被照明对象的特征及功能;照明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安装,兼顾夜晚照明及白昼观瞻;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当统筹兼顾,保持景观效果良好。
4.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道路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o
4.3道路照明在亮灯时段应限制灭灯数量比例,主干道的亮灯率应达到98%及以上,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应达到96%及以上。景观照明在亮灯时段应满足景观照明效果,亮灯率应达到9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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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城市照明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设施无污损、油漆褪或剥落,道路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5%及以上,景观照明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0%及以上。功率自行车
4.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文字规范、图案清晰、造型美观;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
4.6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4:33: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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