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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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
【施行日期】1994.10.20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4年9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4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NIKE微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爱的拐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和独立工矿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城市规划确定的水源保护区、开发区、风景旅游区以及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立面)、翻建房屋、人防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管线、对外交通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整治江河湖泊、改
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智能建筑与智慧城市  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市情,以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目标,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长春市规划局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时珍国医国药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行业的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要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和独立工矿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核以及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工作;
  (九)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长春市城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春市郊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长春市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建制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人民政府相应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负责本镇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乡的城市规划管理人员,负责本乡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 开发区、风景旅游区和独立工矿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在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业务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本地区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贯彻城乡结合、促进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城市布局结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
  (四)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及治安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五)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煤气、给水、排水、供热、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提高城市的整体承载能力;
  (六)科学安排城市空间和各项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开发经营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
济效益;
  (七)注意保护具有历史意义或者科学与艺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传统街区和有特的建筑,保护城市传统风貌,体现城市的地方特。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以及有关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等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长春市的城市规划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其它城市的规划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六条 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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