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特殊防卫

浅析特殊防卫
摘要:特殊防卫是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的暴力侵害时的一项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是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法律对其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本文就特殊防卫中的词语概念,范围限度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防卫限度  严重暴力犯罪  不法侵害
特殊防卫也称无过当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实行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定。特殊防卫是国家立法者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及其对被害人的潜在性的严重危害结果而做出的一项特殊规定。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的,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针对目前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就特殊防卫的规定,存在词语界限不清,防卫限度不明等问题,也缺乏统一的更为详尽的解释,因而导致在司法的适用上常常出现较大争议。现如今我以一名初学者的眼光浅析特殊防卫。
一. 关于“行凶”一词的概念
行凶一词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用语而非专业的法律术语,因而在新刑法出台后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通过浏览网页及资料,大约成以下四种观点)
1.重伤死亡说。这种观点是从后果上来定义行凶,认为“行凶是指严重的行凶,即可能造成重伤、死亡的行凶。”【1
2.故意伤害说。认为“行凶”应专指故意伤害,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殴打不在此列。 
3.杀伤说。认为“刑法意义的‘行凶’,乃对他人施以致命暴力的、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也即“杀伤他人的行为”。【3】                                     
4.暴力说。该说中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暴力犯罪说。认为行凶是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列举的杀人、、抢劫、性质相同严重的暴力犯罪。【上海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计划(2017-2025)4】二是使用凶器暴力说。认为构成无过当防卫的行凶,仅“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具体“是指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为。【5
综合以上各个学术观点,我认为第一,三种“重伤死亡”说和“杀伤”说存在一定的偏颇。不法侵害中重伤死亡的结果一定是由严重的暴力犯罪引起的,但参见(刑法书143页)正当防卫中防卫起因的第二小点: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这曾在我国刑法界引起过争议。目前的通说认为,正当防卫要求的只是不法侵害存在,并没有将其起因条件局限为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外延比犯罪宽泛的多,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者将要达到犯罪的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第四种使用凶器暴力说。我认为单单凭借凶器并不足以断定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处于或者将要给防卫人造成严重的人身威胁。此外使用什么工具,使用工具的时间,目的仍是一个需待考察研究的问题。第二种“故意伤害”说,虽然为大多数学者认可,但是我认为此说仍旧无法具体明确指出何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防卫的限度依旧不明朗。
二. 关于“杀人,抢劫,,”的理解
记得老师在上关于犯罪主体的一章中介绍到, “年满14周岁但是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需指出此处中关于要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那么同理对于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中关于特殊防卫的“杀人,抢劫,,”罪的理解是否也可以遵循上述广义的理解(即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三. 如何界定防卫限度
显而易见,特殊防卫也应当具备正当防卫的形成条件(即1.防卫认识南京艺术学院尚美学院 2.防卫起因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 3.防卫对象 4.防卫时间 5.防卫限度)是否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同时也是许多案件在司法实践时的争议焦点。正当防卫应该遵循什么范围内的限度?目前我国的刑法并未具体规定标准。而是采用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相当说(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相对于正当行为中的紧急避险行为,正当防卫对于受侵害者有更为宽泛的适用性。在此我想借一个案例分
析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案例如下:3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广为关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剑,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上无法达成协议,而拒绝搬出自家老宅。20085月的一天,拆迁公司一行四五十人闯入张剑家中,手中持有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张剑的妻子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遭到拆迁人员的殴打,张剑也被赵君等数人按倒,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将赵君刺死。检察院以张剑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提起公诉。本溪中院判张犯故意伤害罪,但因是张剑面临不法侵害,不得不采取自卫方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杀人后又有自首行为,就判处张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6
此案发生后,经过当地媒体报道立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社会各界人士就张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有部分公众认为张剑的杀人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拆迁公司并没有要致他们重伤或者死亡的目的,并不属于严重的暴力威胁防卫人的人身安全。我认为本案张剑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对于一个正常的具有判断能力的行为人来说,面对四五十个手持钢把,螺纹钢筋,非法侵入者破坏家中财务,砸碎窗户玻璃,并对张剑和他的妻子及十个月大的孩子进行殴打时,在惊慌和恐惧之下的反击是十分必要的。面对如此突发,紧迫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当时的请况下已经失去了公贝璐瑛
共救济的权利,作为防卫人张剑看到柔弱的妻子及尚在襁褓中的稚子受到暴力殴打时,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时妻儿的人身安全正处在危险之中,而基于此做出的反击杀人行为,我认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有的反对者指出当时拆迁公司的行为只是一般的暴力殴打并没有达到至其死地的情况。我认为关于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以一定的伤亡结果为前提(即我们不能因为事后拆迁公司没有造成张剑一家的伤亡来反推他们当时的行为的危害程度)面对四五十个人的暴力侵害,张剑一家显然是处于弱势,舐犊深情为保护家人远离此等人身侵害而进行的反击是适时而必要的。本案最后当地的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定罪,作为一名法律的初学者,我很难去评判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合理。但是如此的争议性案件并非偶然,这需要我们在立法上,认知上本着尊重法律精神,尊重人性的原则明确限度的问题,以此彰显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1(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编),中国法制出版社粤海风1999年版,第242页。
电子设计技术2】《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刑事法律问题专题研究》,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页。
3】参见屈学武:《正在行凶与无过当防卫权》,1999年刑法学年会论文,第3—4页。
4】参见马登民、王东主编:《新刑法精解与适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5】参见陈兴良:《论无过当之防卫》,载《法学》1998年第6期。
6】案例引自百度。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1: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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