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于欢案”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

论“于欢案”中的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
生死千里
2017年4月14日下午,山东聊城发生了震惊国内民众的“辱母杀人案”,舆论和司法如何良性互动再次引起热议。事件大致是一位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在其控制期间,当晚22时许,因不堪母亲被辱,苏银霞之子于欢将几名催债人捅伤,造成一人死亡,两名重伤,一名轻伤。于欢被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聊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之后被告人于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院经二审审理,改判于欢构成正当防卫,属防卫过当。为什么前后审理的结果差距如此之大?在法理和伦理上我们应如何做出选择?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又是如何划分的?为此,将从“于欢案”的案情入手,從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两方面分析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标签:于欢案;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法理与伦理
我们的法律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进行了严格区分,有着严格的判断标准,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和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但是这种区分往往局限于理论上,因为在案件发生时,被告
沛县电视台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不可证明的,证据的采取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实,导致许多情况下法官对类似案件有着截然相反的判决,“于欢案”的发生将这一区分标准推至风口浪尖。
1 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
jis标准1.1 正当防卫动量守恒定律的应用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基本特征是: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防卫性的统一;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的防卫行为的统一;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1.2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要特征是:教师幸福感调查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动控制系统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54: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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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防卫   行为   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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