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以于欢案为视点

[收稿日期]2017-05-12
[作者简介]宋亚霖(1993-),女,河南安阳人,主要从事法学研究。翅膀力
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反思重构
大秘书———以于欢案为视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宋亚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00)
电子测距仪
[摘要]正当防卫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它的讨论从未淡出过我们的视野。纵观我国这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案件被告人提出的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法院鲜少采纳。有研究者对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案件做了调查,发现绝大部分案件认定不构成正当防卫,很少部分被认定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6%。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呢?本文尝试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解读这一现象,并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重构来寻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防卫限度;防卫人主观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30(2017)04-0040-06
  一、问题的提出
本案的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吴学占、赵荣荣借了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索要欠款为由纠集了郭彦刚、程学贺等多人先后到苏银霞的公司催收债款。同日20时许,杜志浩也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并与其他人在公司办公大楼一起烧烤饮酒。21时50分许,杜志浩等人来到苏银霞与其子于欢所在的办公室内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限制母子两人的人身自由,并存在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当地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到达该办公室,询问后仅留下一句“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后离开,于欢欲随民警离开,却被杜志浩等人拦截,双方发生冲突,于欢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对杜志浩等人进行警告,仍然无法阻止对方,进而将杜志浩、程学贺、彦建军、郭彦刚捅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同时遭受了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使用工
具,且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较小,在客观上不具有遭受不法侵
害的紧迫性,因此排除了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的前提,认定其不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此案一经判决便引起轩然大波。结合本案的判决书多数学者和公众认为,于欢的行为在性质上构成故意伤害,但是在定罪的具体问题上,以单纯的故意伤害罪定罪或者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定罪,是具有很大差别的。此外在量刑问题上,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有过重嫌疑。诸如此类的案件不胜枚举,2004年长沙出租车撞死
劫匪案[1]、2009年的邓玉娇案[2]尺度函数
、2014年丈夫打伤犯一案[
3]
等,无论在法律界还是民众抑或媒体,都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在定罪时,只要出现了不法侵害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便倾向于认定防卫人构成犯罪。因此有学者称我国正当防卫的规定虽然很具体很超前但是基本无用武之地。石像生
二、问题的分析:正当防卫认定率低的原因《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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