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级法学1班罗国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城市社会学论文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附则。
3、?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 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9、?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
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8、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9、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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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20、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1、危害行为机械创新设计论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22、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4、危害结果:广义的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6、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27、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8、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0、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3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4、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8、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9、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40、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1、犯罪动机: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42、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的行为。
43、正当防卫: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假象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
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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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4、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5、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丹阳地震4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7、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48、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犯罪形态。
49、犯罪未遂国光初级中学: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故意犯罪形态。
50、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形态。
51、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所规定的完成形态。
52、结果犯:发生了法定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53、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54、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55、危险犯: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56、任意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57、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两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犯罪集团: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58、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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