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论我国刑法中的无限防卫
【摘 要】1979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尽科学,不利于调动广大人民众主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1997年刑法增加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然而,无限防卫权的刑事立法化所产生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出现一些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篇文章中,笔者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发表看法:(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3)无限防卫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的几点看法。得出结论:在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赋予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无限防卫的权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们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这一权利,无限防卫权带给人们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祸患。垄断优势理论
【关键词】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缺陷及完善
1.无限防卫权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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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限防卫权,就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并且对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一项权利。对这一概念可作以下理解:(
液基细胞学1)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是相对的无限防卫权而非绝对的无限防卫权,就是说它发生的条件只能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权。(潍坊学院教务管理系统3)无限防卫权,它是一种特殊的正当防卫权,在一般习惯上,我们把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称为一般正当防卫权,把一般正当防卫权与无限防卫权相比较来说,有两个不同点:1)二者的起因条件不同,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适用一般防卫权;2)限度条件不相同,行使一般防卫权,要求必须不能高校教师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那便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行使,则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即没有防卫过当的情形。[1]
2.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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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行使无限防卫权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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