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限度标准认定的困境和出路作者:杨洲 我不是塑料袋王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7期 资产托管摘 要 我国刑法学界就犯罪构成体系主要有四要件理论和和三阶层理论,不同学者刑法立场的不同,防卫限度的认识标准也不同。笔者从于欢案定性之争着手对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困境的分析整理,参考“适当说”并结合外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理性与感性作品音乐会”等,探讨“精神暴力”是否可以作为主观分析必要限度的参考项等,以应用于司法实践为出发点,对防卫限度标准认定的困境和出路提出一些浅显思考。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厦门槟榔小学 作者简介:杨洲、王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经济学家张宏驰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ki.1009-0592.2019.03.108
一、防卫限度的司法认定困境
我国当前面临的防卫限度标准认定的困境主要集中表现在“唯结果”的法益衡量与其宣称的防卫理论立场背离,其次就是防卫限度判断标准学者观点众多但都无实质的解决机制,究其原因仍是防卫限度标准认定本身的矛盾性决定了客观具体的规则方法无法操作适用,这对我国法律机制完善无疑提出要求了更高的要求。
(一)过度法益衡量与防卫理论的刑法立场冲突
结合于欢和邓玉娇等案例来看,各个案件虽类似但是因案由复杂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不同等因素综合法益衡量下似乎都得到相对应的裁判,但是案件判决后仍然有不同观点和热议,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判决本身,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1.法益衡量的多重面向。法益衡量是一种在规范和事实间在诠释学意义上作出的价值判断,是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以裁判个案中何种价值能够获得法律的保护所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一种思维过程和裁判方法。 个案错综复杂的多样性以及法律本身的概括抽象性,使法益衡量在实现个案事实与法律规范适用时,更加注重法益结果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