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解释—不可抗力、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不可抗力:赵东宛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生死赌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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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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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
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
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即免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违约的一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应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概括式,即对不可抗力事件作笼统的提示,如“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不负有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XX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向对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列举式,即逐一订明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
综合式,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负有违约责任......”。综合式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而影响合同的履行,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何谓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各国解释不尽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公约》解释,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
有理由预期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据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对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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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引起的。在实践中,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是很严格的,要与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正常的贸易风险区别开来。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买卖合同中订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履约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关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解释,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可自行商定。一般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即列举式与综合式相结合,对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列出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综合式的规定方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目前,在我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一般都采用综合式。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规定履约要取得免责权利,必须
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关于不可抗力的出证机构,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多数由当地的商会或登记注册的公证机构出具。另一方当事人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巧缘艳史1)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
2)最好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3)收到不可抗力的通知及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回复。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含义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正当防卫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正当防卫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3.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正当防卫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5.正当防卫限制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防卫适当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乃至于死亡,由于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防卫目的支配下的防卫行为已具有阻却刑事违法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则在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中剔除了合理部分后,不合格的部分无法被阻却,因而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含义防卫过当,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法律特征1.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2.主观过错性。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法定要求。防卫过当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是有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正是因为在这种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支配下造成了侵害人不应出现的重大损害结果才负法律责任3.防卫过当作为一中特殊的犯罪行为,却没有特定、具体的客体,可能是对他人生命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是对他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害等等。
  防卫过当的认定
  1.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系统分析和综合研究,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58: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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