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防卫制度

论特殊防卫制度
 
内容摘要为了鼓励公民同严重暴力犯罪做斗争,我国新刑法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引发了很多争论。有论者认为此条实际规定了无限防卫权。本文分析了特殊防卫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认为法条对这项制度本身做了严格限制,正确运用不会导致防卫权利滥用。相反增加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最后指出了司法实践中运用这项制度所需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特殊防卫 无限防卫  暴力 人身安全
AbstractTo encourage citizens fighting with serious  violent crime new criminal law in china stipulates special defense system, causing much controversy. Some people think this rule provides unlimited defense right in tru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l foundation and the theoretical basis which the special defense system is established by and point outs that it would not lead to defensive right abuse. Oppositely it makes judicial practice more operati
onal and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inally,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which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Key  Words special defense    infinite defensive  violence  personal safety 车工工艺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20条第3假声唱法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能很好鼓励公民充分行使正当防卫同当前猖獗的严重暴力犯罪做斗争,并使司法部门在认定此类防卫案件有了可操作性的标准,对司法实践有很重要的意义。
此条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议:如有论者从法条规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防卫致人伤亡,不负
刑事责任入手,简单认为此种特殊防卫“该款是关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无限防卫权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就赋予了公民对这些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权”,[]或者认为“该款说明在任何情况下,正当防卫没有过当余地。换言之,属于无过当防卫”,[]等等。并进而认为此规定存在着过分追究功利目的缺憾,会导致防卫权利滥用,弱化刑法保障机能,甚至认为应该废止此条。笔者认为应该从特殊防卫制度存在的基础以及根据立法精神准确的理解此规定含义。
 
、特殊防卫制度存在的基础
(一)特殊防卫制度确立的现实基础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modelsim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将防卫过当界定为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行为。由于法条没有将不法侵害行为区分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和一般的不法侵害行为。因而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犯罪时,司法机关
比例电磁阀
在适用正当防卫标准时,往往不考虑此种犯罪给公民人身造成的巨大威胁和损害,而是简单地把此种犯罪与一般不法侵害行为混为一谈,进而对防卫人要求过于严格,把本为同犯罪行为积极做斗争的防卫人认定为罪犯。这势必束缚公民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犯罪做斗争,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被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基于此,新刑法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单独列出,新增“特殊防卫权”。这样就给司法机关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可致犯罪分子伤害或死亡,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二)特殊防卫制度确立的理论根据
特殊防卫制度的确立不仅仅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人。除了这些,它的设立还有很深的人类学依据,历史法理依据和价值基础:
1、特殊防卫制度的人类学依据。依进化论观点,人类起源于动物,人的社会行为必然带有动物的某些特征,因此人们在面临各种侵害时都有自卫本能。当正在进行的侵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等一经损害即难以挽回的利益,被侵害人当然可以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致命手段奋起反击,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都应该允许。
2、特殊防卫制度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特殊防卫权作为一种正当防卫制度,有着悠久历史,最初就完全表现为一种完全表现为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的无限防卫权。奴隶制时代的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第8表第12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我国唐律贼盗律规定:“诸夜无故人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及至最近的近代资本主义启蒙运动,基于“天赋人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口号,启蒙思想家们也主张防卫人采取防卫行动,有将不法侵害人致死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利。
3、特殊防卫制度的价值基础。公正与效率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两者既相互适应又相矛盾。无过当防卫权的确立体现了这种价值关系。公正指正直、正当、公平、不偏不倚。公正是刑法的首要价值,就是说,刑罚的一切中的一切问题都应该让位于公正性,刑法哲学的一切原理都应立足于公正性。无过当正当防卫权之所以成为排除犯罪的正当事由,就在于其符合公正要求。它满足了人们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满足了人们对正义的追求的心理。效率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多的效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追求司法的高效率是必然的要求。通过无过当正当防卫的确立鼓励人们同严重暴力犯罪作斗争,使犯罪与受到的惩罚衔接更加紧密,使公安司法机关相应节省了侦破案件的司法投入。特殊防卫制度赋予公民无过当防卫,使暴力犯罪及时得到制止,体现了效率要求。
同时又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因而很好体现了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的统一。
由此可见,特殊防卫制度的确立存在充分的理论依据,并不是仅仅具有功利目的。
 
二、特殊防卫制度的含义
特殊防卫制度的存在有充分的理论和现实依据,而否定论者往往是没正确理解法条规定的含义,进而想当然的得出下列结论:(1)防卫权利可能被防卫人所滥用。刑法允许防卫者在受到暴力侵害时可以不受防卫限度的约束,这实际上放弃了对防卫者责任要求,走向防卫者只享有防卫权,不承担防卫后果责任的极端,立法者的这种规定有可能造成防卫者对防卫权利的滥用。(2)弱化了刑法保障机能。这种防卫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侵害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不法侵害人尽管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此时他丧失生命权、健康权等一切权利。而刑法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两种机能为取舍的矛盾统一体,这样特别鼓励防卫人放胆利用特殊防卫,没有考虑不法侵害人利益,大大弱化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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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正确理解刑法关于特殊防卫规定的含义,必须根据立法精神,把法条放到整个刑法典中考虑,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特殊防卫也要满足一般正当防卫所具备条件。特殊防卫为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从整个20条来看,第1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款是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性规定,第2款则是对防卫过当及其处罚的规定,这两款规定在内容上有逻辑关系,适用于在任何情形下的正当防卫认定。而第3款特殊防卫,也属于正当防卫,因而也必须满足正当防卫所具备的一般条件,即前两款规定的各项条件,包括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的必要限度。(2)条文中的犯罪必须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法条规定来看,行凶、杀人、抢劫、、与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是相并列关系,而是列举与概括关系,因而行凶、杀人、抢劫、、也必须满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3)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要明确两个方面:一方面为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这一规定,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即造成死亡或严重地重伤危险性并不紧迫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把人身安全理解为仅限于重大的生命安全,如对打以一拳,打一巴掌行为显然不能实行特殊防卫。另一方面,需注意必须为暴力犯罪,对如用投毒方式进行杀人,利用**,麻醉药进行抢劫,行为人采用的方法不属于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2:37: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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