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摘  要: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备受社会关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女性反击丈夫是否是构成犯罪的问题常常引发公众激烈讨论。在这些讨论当中,最主要的集中点在于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认定问题,即基于当时的环境之下,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否进行防卫行为。从受虐妇女反击视角切入,通过分析学界相关理论与观点,建议对家庭暴力案件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谨慎放宽,既要注重对受虐妇女权益的保障,也要注重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
关键词:家庭暴力;正当防卫;时间条件;受虐妇女综合症
一、家庭暴力现状的分析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备受社会关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女性反击丈夫是否是构成犯罪的问题常常引发公众激烈讨论。根据全国妇联2020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约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以往,这类行为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通常都是以妇联的调解和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来进行5日以下拘留或;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法律才会以犯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我国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数量庞大,如同纪录片《沉默在尖叫:女子监区调
查》(中国中央电视台出品),该纪录片中发现了许多家庭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暴力行为,最后做出杀害其夫的极端行为。当这些事件被曝光于公众视野中,总会激起大众关于受虐妇女反击丈夫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讨论。在这些讨论当中,最主要的集中点在于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认定问题,即基于当时的环境之下,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否进行防卫行为。当前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已明确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但在具有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认定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仍然没有准确的定论,致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防卫行为大多受到法律制裁,将可能属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利变成犯罪行为,这样显然与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初衷相悖,与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的目的不符。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家庭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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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一)“以暴制暴”行为的定性
在大多数家庭暴力中,不法侵害人对受害人施暴的目的往往只有教训等目的,如果受害人“防不胜防”,当施暴的程度超过被害者所能承受的范围时,被害者就会为了对抗不法侵
害者而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而当这种行为过激的时候,就有可能在防卫的强度之外,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受虐妇女症候”理论认为,对于一些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受家暴时间较长的女性更容易表现出来。司法实践中,“以暴制暴”案的被告人,即受暴者,大多会采取一种较为隐秘的行凶手法,在不自觉或不自觉的状态下,趁施暴者不备而实施,因而在正当防卫中,其行径与迫切性并不相符。无法据此判定受暴者的诉讼无罪。[1]
(二)防卫的“适时性”认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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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在赋予防卫权的时间上作了严格限制,限定了行使防卫权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以防止人们借防卫之名行报复之实。我国《刑法》第20条:“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则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正当防卫。学界理论上将其解读为:侵害开始而未结束,“开始”和“尚未结束”也只是一种重述,与“正在进行”这一概念相比,实际上并无具体化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否“适时”,通常可以根据开始犯罪时间的防卫时间来判定,但在家暴中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程度不是很高,大部分受害者只能在施暴者没有施暴能力的情况下选择反抗,例如大部分
遭受家暴的女性只能在丈夫熟睡或醉酒的情况下选择反抗,但这种反抗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原因是受到了“时效性”的影响。
蔡光欣(三)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认识误区
不可否认,很难推出受虐妇女体。首先,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许多相关规定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法律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并没有专家证据这一类别,因此,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许多相关规定;其次,受虐妇女症候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过于简单地解释受虐妇女不离开施暴者的原因,导致受虐妇女不离开施暴者的原因而忽视了很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背后的经济和社会;【3】最后,并不是所有被虐的女人都是乖张无奈的形象,想要得到陪审团的认可也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如果不完全符合专家证言的描述的话。
三、正当防卫条件适当放宽的建议。
(一)不法侵害时间条件的放宽
1、时间条件放开有利保护受害人权益
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中受虐妇女的特殊,即在不法侵害的起始阶段,受虐女性能够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迫在眉睫,而基于长期遭受家暴的经验,则无需动手打人,其丈夫扬起手来,拿起打人工具,一般已经开始实施不法侵害。如果被侵害人面对的不法侵害已经刻不容缓,那么,在犯罪行为达到开始的标准之后,他们就不再要求自己必须防卫。即虽然不法侵害尚未实施,但情势逼人,在保护国家、公共等正当权益方面,不进行正当防卫是不够的,这时正当防卫是可以实施的。【4】以是否排除违法者造成的危险作为判定标准,在违法者结束的时间上进行判断。对于被虐待的女性来说,在其遭受家暴的过程中,未必是一刻不停的,比如她的丈夫在打了一段时间后就停止了,陷入了沉默,被虐待的女性很难判断她的丈夫是打算就此罢手,还是打算换个工具来打,这个时候被虐待的女性可以利用这个间隙进行防卫,因为危险没有排除。
2、对时间条件的放宽要有法所依
纪根霞故意杀人案、陈绍英故意杀人案等类似行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采纳其合法性。两案被告均为遭家暴时间较长的女性,分别采取趁丈夫熟睡时用食物投毒及杀人等手段摆脱家暴阴影,但均未获法庭承认自己的合法性,而被判有罪。家暴不能持久侵害,不能无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梦想的力量教学设计
(二)不法侵害限度条件的放宽
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防卫行为最终造成的损害后果,即“唯结果论”的作法,司法机关存在着以限度条件进行判断的情形。“唯结果论”的作法,不仅对设立正当防卫的不当限制,使受虐妇女在反击时顾虑重重,而且对加害者的气焰起到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采取必要的、不可缺少的反击行为,以排除侵害,则应允许无论何种法益侵害行为。【6】还有学者提出了最后有效理论,即如果此时不进行反击,防卫者就失去了最后有效的防御时机,那么防御行为就符合了时间条件,换句话说,即使是在被防卫者睡着的情况下进行反击,也没有违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要求。正当防卫的强势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的谦卑,这种理论看似合理,实则不可取。
参考文献
[1]刘丹文.论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当防卫.苏州大学.2017.
麦子店街道办事处
[2]王雨卿.试论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J]. 法制与社会,2019(07):47-48.
美女故事[3] 季理华.受虐妇女杀夫案中刑事责任认定的新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7,(4) :176-181.
[4] 陈璇.家庭暴力反抗案件中防御性紧急避险的适用兼对正当防卫扩张论的否定[J].政治与法律,2015,(9):13-26.
[5] 马克昌 . 比较刑法原理 : 外国刑法学总论 [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2:300.
[6] 王钢 . 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依据及其限度 [J]. 中外法学 ,2018.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33: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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