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与界限作者:张建兵 张涛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5期 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前提条件、时间条件、防卫意识条件、对象条件以及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世界最深钻井
”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重大损害则只能存在于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3日18时许,史某忠为赶走与其争抢馒头生意的韩某某,携带铁棒驾驶摩托车带着儿子史某龙从南通滨海园区工地一路尾随韩某某、董某某,欲殴打该二人。行至临海公路南通市通州区三余镇路段时,史某忠驾驶摩托车多次故意从后撞击董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后董某某从小路躲开。随后史某忠又在该路口拦下韩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并持铁棒打在韩某某的手臂上,史某龙扑向在韩某某车上乘坐的韩某某女儿韩某(7周岁)并将其拖拉下车。在打斗过程中,该铁棒被韩某某夺下。被夺下铁棒后,史某忠又多次伺机抱住韩某某,但被韩某某用铁棒击中头部。史某龙见状放下摔倒在地的韩某,扑向韩某某,亦 被韩某某击中头部。随即韩某某扔掉铁棒,抱起女儿驾车回到家中。后在董某某带领下,公安人员抓获韩某某,韩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史某忠与史某龙所受伤害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韩某所受伤害构成轻微伤。
公安机关分别以史某忠涉嫌寻衅滋事罪、以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史某忠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观点一致,然而对韩某某的行为定性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韩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观点认为,韩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三界演义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与界限
郭杰自杀(一)正当防卫的认定
《刑法》第促进剂ns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而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