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打斗中的正当防卫要如何认定

互相打⽃中的正当防卫要如何认定
3000m案情:
2007年2⽉22⽇8时许,鲁⼭县下汤镇村民燕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争吵,后双⽅家属发⽣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燕某某(燕某之⼦)、李某某(李某之⼦)及其兄弟,三⼈搂抱着翻倒地上,燕某某将李某某下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hp小型机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的⾏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受害⽅⼆⼈共同殴打被告⼈,被告⼈黄某⼀⼈为了抵御被害⽅⼆⼈的侵害,从⽽采取了制⽌不法侵害的⾏为,属于正当防卫。另⼀种意见认为,被告⼈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正当防卫,笔者同意第⼆种意见。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然⼈的;可能是对本⼈的,也可能是针对他⼈的;可能是侵害⼈⾝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禁⽌,既包括犯罪⾏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为。
微透析3、必须是正在进⾏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的是为了制⽌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的,⽽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动停⽌。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实⾏。即正当防卫⾏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为,应受⼀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以制⽌不法侵害为限。另⼀⽅⾯,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往往没有
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度紧张。⼀般在实施防卫⾏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种恰当的防卫⽅式、⼯具和强度来进⾏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因此,成⽴⼀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可以⽤⼀句话概括,就是正当防卫应当具有正当性,正当性应从⼏个⽅⾯考察:⼀是防卫意图,即防卫⼈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为保护本⼈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决意制⽌正在进⾏的不法侵害的⼼理状态。包括两个⽅⾯的内容:认识因素上正在进⾏的不法侵害的意识;意志因素上正在进⾏的步伐侵害的决意。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使它与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殴和防卫错误等外观上类似的⾏为相区别。⼆是防卫起因,存在不法侵害,其特征是:起因的不法性和起因的侵害性。不法性是对防卫起因的法律评价,侵害性是防卫起因的事实评价。防卫起因使正当防卫与假象防卫相区别。三是防卫客体,对之实⾏防卫的对象,有⼈和物之分。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的⼈⾝和财产造成⼀定损害的⽅法来实现防卫意图。四是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界定防卫时间使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相区别。五是防卫限度,指正当防卫保持其合法性之的数量界限。正当防卫只有控制在必要限度内才是正当的。考察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体上从三个⽅⾯考虑:⼀是不法侵害的强度,是综合性指标,需要综合全案案情进⾏认定;⼆是不法侵害的缓急,指侵害的紧迫性状况;三是不法侵害的法益,即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以上的五个⽅⾯反映了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旦某⼀⽅⾯不具有或缺乏正当性,损害了⾏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属于相互⽃殴。所谓相互⽃殴,是指双⽅以侵害对⽅⾝体的意图进⾏相互攻击的⾏为。由于⽃殴双⽅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的意图与⾏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权益的⾏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聚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般原则。当然,互殴⾏为在实践中表现往往⼗分复杂,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发⽣的时间、地点、环境、双⽅⼒量对⽐、智⼒状况、是否持有器械、不法侵害和防卫⼿段、强度等因素,全⾯、综合地考察分析,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
第⼀,互殴向“不法侵害”⾏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为也包括其他违法⾏为,但⼜不泛指⼀切违法犯罪⾏为。相互⽃殴因是双⽅以侵害对⽅⾝体的意图进⾏相互攻击的⾏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殴中,如果⼀⽅已经停⽌⽃殴,向另⼀⽅求饶或者逃跑,⽽另⼀⽅仍紧追不舍,继续实⾏侵害,此时⽃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不法侵害,被侵害⼈可以进⾏正当防卫。另外,在⼀般性的轻
微⽃殴中,⼀⽅突然使⽤杀伤⼒很强的凶器,另⼀⽅⽣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殴的性质也发⽣了变化,后者可以进⾏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告⼈燕某某这⽅的情况看,虽然因被害⼈李某某⼀⽅2⼈参与打⽃,在⽃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为仅为⼀般性徒⼿打⽃,并未对燕某某形成紧迫的威胁;燕某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式放弃
河北御捷马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燕某某确⽆明显伤情。
中国选举治理网第⼆,互殴中“正在进⾏”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段。不法侵害正在进⾏,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殴可能⼀直持续进⾏,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为,只有当互殴⾏为发⽣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燕某某的情况看,其⽤嘴将被害⼈咬伤并⾮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突然使⽤杀伤⼒很强的凶器⽽严重威胁其⽣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是在徒⼿打⽃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所采取的⾏为。
第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的⾏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防卫意志,是指防卫⼈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的⽬的。本案中,燕某某被李某某⼆⼈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咬伤他⼈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的。燕某某⼀直未放弃殴⽃,其与李某某双⽅相互搂抱,撕攘,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的主观⼼态是报复伤⼈⽽⾮防御,是主动攻击⽽⾮被动的防卫。
第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为⼈并⾮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
引起争执或参与殴⽃的⼀⽅撤出争执或殴⽃,另⼀⽅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的⼀⽅时,引起事端的⼀⽅完全可以⾏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燕某某与李某某等⼈因不能冷静处理邻⾥关系过程中所产⽣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盾升级,发⽣打⽃。双⽅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的加害⾏为。虽然客观上被害⼈李某某⼀⽅参与殴打被告⼈燕某某的是两⼈,属于强势⼀⽅,但现有证据证实双⽅只是⼀种互殴⾏为,并不是单⽅不法侵害⾏为。因此,在双⽅徒⼿打⽃的过程中,被告⼈将被害⼈嘴唇致伤,此伤害⾏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属性。
综上,本案中,被告⼈⼀⽅与被害⼈⼀⽅两家⼈在案发前就因琐事发⽣⽭盾,在案发时更是双⽅相互争吵,殴⽃,属于互相⽃殴,这种出于相互⽃殴⽬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具有⼀定的被动性,但⾏为的⽬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此时虽然被害⼈⼀⽅有两⼈在共同殴打本案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处于劣势地位,但因其⾏为⽬的的⾮正当性阻却了其⾏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被告⼈的⾏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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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42: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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