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张召怀:昆山砍人事件--关于正当防卫的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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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张召怀:昆⼭砍⼈事件--关于正当防卫的冷思考
昆⼭砍⼈反被砍事件:
关于正当防卫的冷思考
作者:张召怀,清华⼤学法学学⼠、刑法学硕⼠,师承张明楷教授。现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昆⼭震川路砍⼈事件的视频传到⽹上,引起了⼴泛热议。视频的存在,使得本案和以往的热点事件相⽐,事实更加清楚直观⼀些。
对此事件,新京报的评论应当说极具有代表性:虽然花臂男最终惨死,但⼀切过错都是因他⽽起——是他抢占⾮机动车道,是他动⼿打⼈,是他从车上拿⼑砍⼈,或许,他没有想到,⼑会脱⼿,⾃⼰会被反杀,但他正是诸恶的始作俑者,道义完全不站在他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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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也有⽹友出了该纹⾝男⼦的“⽇常”:
“2001年7⽉,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2006年9⽉7⽇,因打架被江苏省昆⼭市公安局处⾏政拘留五⽇;2007年3⽉,犯罪被江苏省昆⼭市⼈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九个⽉;2009年5⽉11⽇,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苏省昆⼭市⼈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13⽇,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市⼈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个⽉。”
正所谓多⾏不义必⾃毙,在拍⼿叫好声下,主张电动车车主构成正当防卫是容易的,这⼀结论能够天然地得到情感上的⽀持,⽆须过多的理论分析。
但正像之前风靡朋友圈的最⾼法法官演讲a中说的,“如果你是法官,请你不枉不纵,在舆论皆⽈可杀的热浪中,保持如⽔沉静。”同样的,在皆⽈正当防卫的本案中,我认为,同样存在剥离其他案外因素(⽐如宝马车和电动车所引起的反差,以及纹⾝男的特别形象),进⾏如⽔沉静的冷思考的必要。
通过观看视频,我们可以将整个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是纹⾝男⼦动⼿打⼈、拿⼑砍⼈后被对⽅夺⼑,反被砍中两三⼑倒地;第⼆阶段是纹⾝男⼦向车后⽅逃跑时,电动车车主追砍数⼑。
之所以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这两个阶段在攻击态势上存在明显区别,⽽且这个案件的分歧意见也主要集中在后⼀阶段。
在夺⼑防卫的第⼀阶段中,⾏为的防卫性质⼗分明显,因此核⼼在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分。
《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凶、杀⼈、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昆⼭砍⼈事件中,虽然有观点指出,纹⾝男⼦虽然拿着⼑,但从视频来看,他并⽆拿⼑杀⼈的意思,只是以⼑装势恐吓。因此,似乎并不存在危及⽣命的暴⼒⾏为。
附⽹上⼀戏谑性帖⼦:
但是,⼀⽅⾯,第20条第三款中要求的是“危及⼈⾝安全”,并未仅限于危及⼈的⽣命;另⼀⽅⾯,虽然在架势上似乎只是恐吓,但是转化为杀⼈⾏为,恐怕也只是⼀瞬间的事情。从常理上来讲,要求防卫者去判断对⽅是否有杀⼈的意图,似乎也强⼈所难。
因此,不管拿⼑只是做做样⼦,还是真的有杀⼈意图,当街拿出⼑来朝⼈挥去,评价为“⾏凶”是没有问题的,故可以适⽤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打死也不为过。
这样问题就来了:纹⾝男⼦最终抢救⽆效死亡,那么,该致命伤究竟是发⽣在第⼀阶段还是第⼆阶段?假如发⽣在第⼀阶段,因为仍然在正当防卫的权限之内,电动车车主⽆需对此死亡结果负责。但是后续砍⼈的⾏为所遭致的伤害结果,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伤害或过失致⼈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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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伤害或过失致⼈重伤)。
附⽹上⼀个技术分析:
需要重点分析的是第⼆阶段,即电动车车主持⼑追砍的⾏为。
关于第⼆阶段,可探讨的问题有这些:
第⼀,不法侵害是否还在进⾏当中?假如还在进⾏当中,防卫⾏为是否正当?
第⼆,假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持⼑追砍的⾏为是否仍然属于防卫⾏为,因⽽可以适⽤防卫过当的减免处罚规定,还是说构成单纯的故意犯罪?
关于不法侵害是否还在进⾏当中,⽹上有⼀个戏谑的段⼦:
“刚去查了下法律条⽂,终于弄明⽩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吓死个⼈啊!什么叫“正当防卫”呢?举个例⼦,当坏⼈拿⼑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的⼑插⼊你的⾝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动停⽌”。当坏⼈的⼑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违反以上任意⼀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那怎样才算“正当防卫”呢?很简单,在坏⼈拿⼑刺向你的那⼀瞬间,你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毙敌,⼀击致命,这个就属于“正当防卫”了。MD,原来是个技术活!”
虽然这个段⼦并不具有理论上的正确性,但段⼦并不只是个段⼦,它折射出来司法实务对正当防卫的过分限制,不仅仅是时间点上的严格限制,也包括防卫成⽴的严格要求;这类案件往往被定性为“⽃殴”,处理模式则为“打赢的坐牢、打伤的住院”。
当然,被评价为“⽃殴”的案件,法官往往认为双⽅都不是什么好东西,怎恁的污了这“正当”防卫的名;但昆⼭这个案件恰恰在这⼀点上⽆置喙之处,电动车主为⽆辜路⼈,被强⼈欺压,不堪忍受⽽反抗,具有完全的道德正当性。
回到案件上来,虽然在视频中,纹⾝男⼦呈逃命状,表⾯上貌似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但是,在打⽃过程中,被打和反击之间的转换,往往就是在⼀瞬间,就像电动车男,之前还处于被打状态,转眼间便变成了夺⼑反击。因此,我们不能机械、静态地去看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要结合整个过程来做动态分析。
关键在于,纹⾝男⼦当时是否已经丧失了侵害能⼒?是否当场可以恢复反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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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数信号发生器设计假如若⽹上所说的那样,当时纹⾝男⼦在往汽车⽅向⾛时,叫嚣着要开车撞死电动车车主;或者从纹⾝男⼦从车上轻易拿出砍⼑来看,推测车内还存在其他更厉害武器;假如这些存在客观证据予以证实,那么可以认为,纹⾝男⼦还是存在恢复反击能⼒的可能性。这样的话,不法侵害仍然正在进⾏,⾃然可以继续采取防卫⾏为。由于是在⼀个⾏凶的过程中,对⽅的侵害能⼒也没有减弱(虽然此时没有⼑,但万⼀⼑被对⽅⼜夺⾛了呢?)。个⼈主张,此时仍然不要求对其⼿段予以限制,电动车车主的⾏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
有观点主张,在对⽅已经落荒⽽逃的时候,电动车车主完全可以通过离开现场,来避免惨剧的发⽣。
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对防卫⼈做出这样的要求,并以此来否定正当防卫。
但是,这⼀观点和正当防卫的理念相悖,“正⽆须向不正低头”。假如要求防卫⼈承担退避的义务,那么,就⽆正当防卫可⾔了(假如只有在退⽆可退的才可以防卫,这样岂不是太憋屈了民众⽽助长了作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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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事实是否存在,⼜和致命伤究竟发⽣在哪⼀阶段存在紧密关系。假如致命伤发⽣在第⼀阶段,此时纹⾝男⼦已经不再具备反击能⼒,再去启动汽车撞⼈也只是⼀种假想。
此外,虽然边上还有其他数名同车⼈员,但是,⼀⽅⾯,从视频来看,同车⼈员并未参与打⽃之中,不能因为他们在场就当然地将他们列⼊帮凶的⾏列,否则在家庭聚会当中,⼀⼈殴打就可以评价为殴,这有所不当;另⼀⽅⾯,在纹⾝男遭受重伤的情况下,对同车⼈员⽽⾔,也是救⼈要紧,若说他们会继续打⽃,也不太现实;实际⽣活中,往往出了⼈命,打⽃也就结束了,正是这个道理。
因此,假如致命伤害发⽣在了第⼆个阶段,那么可以认为,不法侵害此时已经结束,因⽽电动车车主的⾏为不再属于正当防卫。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仍然存在防卫过当条款的适⽤空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等于此后的⾏为就当然属于防卫不适时,因⽽构成单纯的故意犯罪,不是防卫了。
这是因为,在⼀个连续的⾏为过程中,假如仅仅因为逾越了时间节点,就使得前后连续的⾏为在性质上存在分别,并不合理,这就好⽐某武林⾼⼿,⼀秒钟可以出掌10次,假如前五掌就让对⽅再⽆还⼿之⼒,不能认为,后五掌的⾏为就⼀下⼦变了性,不是防卫⾏为了。
⽽且不法侵害⼈是否丧失了侵害能⼒,要防卫⼈进⾏准确判断,本属强⼈所难。防卫过当之所以可以减免处罚,原因恰恰在于,在这种紧急时刻,法律很难要求防卫⼈去做出理性的决策,去避免逾越了侵害限度和时间限度;换⾔之,期待可能性有所下降乃⾄消失,因⽽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此⽽⾔,将防卫过当适⽤于连续的⾏为过程中,也符合防卫过当条款的本旨。
当然,会有相反观点认为,对于此后的⾏为,假如防卫⼈没有认识到侵害已经结束,完全可以适⽤假想防卫,从⽽阻却故意的成⽴,仅成⽴过失犯罪。
但是,防卫过当只是说⾏为仍然属于犯罪⾏为,⽽⾮必然是故意犯罪。在防卫案件中,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是简单地说防卫⼈是“故意”的采取防卫⾏为(伤害⾏为),因⽽属于故意犯罪,⽽是判断,对于过当的结果,防卫⼈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因此,防卫过当本⾝不意味着罪名的选择,完全也可以是过失犯罪。认为防卫过当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适⽤防卫过当的优惠条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即便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从防卫⼈的⾓度来看,假如其防卫⾏为的样态和防卫意思具有⼀致性
的话,那么就可以把整个⾏为认定为⼀体化的⾏为,因⽽整体上依然具有防卫性质,存在适⽤防卫过当条款的可能。
具体⽽⾔,假如在当时的情境下,电动车车主并未意识到对⽅已经丧失了侵害能⼒,⽽继续持⼑防卫的话,那么其⾏为和前⾯夺⼑反击的⾏为属于⼀体化的⾏为,仍然属于防卫⾏为,可以适⽤减免处罚的规定。假如当时电动车主处于惊慌失措的状态,此时甚⾄可以免除处罚。
【在这个地⽅,可能还需要插⼊⼀个纯粹的理论问题,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跳过:
在这种防卫⾏为逾越了时间点的场合,存在两种评价⽅式:⼀是分裂式判断,认为第⼀部分属于正当防卫,第⼆部分属于单纯犯罪;⼆是⼀体化判断,将整体作为⼀个防卫过当来看待。通常来说,之所以⼀体化判断,是为了有利于被告⼈,进⾏减免处罚,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发⽣“逆转现象”,⼀体化判断反⽽不利于被告⼈,⽐如在第⼀阶段留下了致命伤,第⼆阶段造成了轻伤。假如分裂判断,那么前⼀阶段属于正当防卫,后⼀阶段属于故意伤害(三年以下);假如⼀体化判断,则整体属于故意杀⼈(或故意伤害致死),减轻处罚后为3-10年。这样⼀来,⼀体化判断反⽽更重。对此,完全可以通过量刑来解决,⼀⽅⾯防卫过当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另⼀⽅⾯该故意杀⼈也可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杀⼈(3-10年),再进⾏减轻的话,也可以实现量刑的协调】
但是,假如当时电动车主已经意识到了对⽅丧失了侵害能⼒,⽽继续追砍的话,那么该⾏为就是单纯
的故意犯罪了。假如致命伤发⽣在这个阶段,则⾏为构成故意杀⼈。
但是,鉴于被害⼈极⼤的过错、应激之下杀⼈等原因,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杀⼈,适⽤3-10年有期徒刑。
最后还有⼀个⼩问题:⽹传电动车男为特种兵出⾝,这个情节会如何影响正当防卫的判断?(当然,这个情节后来⼜被辟谣,这⾥纯粹作理论探讨)
正当防卫以制⽌对⽅的不法侵害为限度,⽽对于不同的侵害者和防卫者,制⽌不法侵害所要求的⼿段⾃然也不同,⽐如对于⼩孩⼦,成年⼈可能按住他即可,因此其他动⼿⾏为就是过当的;但假如防卫者也是⼩孩⼦,此时对防卫的⼿段⾃然也就没了限制。
特种兵这⼀情节主要影响两个⽅⾯:⼀是客观上是否有能⼒选择⾮要害部位去砍,使对⽅丧失攻击能⼒⽽⼜不⾄于丧命,有点⼉类似于警察防卫的感觉;⼆是主观上惊慌程度可能⽐常⼈要好⼀些,因此判断能⼒会强⼀点⼉。
当然,我们也要避免标签化的分析,就像警察也分刑警和户籍警,即便是特种兵出⾝,也可能因为年龄差异等⽽在武⼒值上存在差别。假如像辟谣所⾔,电动车主只是⼀般⼈,那就更不应该做出要求他按分⼨防卫的苛责了。
综合上述,可以将本⽂观点总结如下:
第⼀,纹⾝男在逃离之时,是否仍然可能恢复攻击能⼒?假如存在,则后续⾏为属于正当防卫⾏为;⽽要判断这⼀点,需要判断第⼀阶段的伤势如何。需注意的是,同车的其他⼈员并不当然的可以列⼊“帮凶”的范畴,因⽽夸⼤侵害的态势。
第⼆,纹⾝男的致死伤发⽣在第⼀阶段还是第⼆阶段,也会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假如发⽣在第⼀阶段,电动车男则⽆需对此负责。假如事实不清,则应当作有利于电动车男的判断,
第三,假如纹⾝男已经丧失侵害能⼒,电动车车主是否意识到这⼀点,假如没有意识到,其后续⾏为和前⾯⾏为属于⼀个整体,仍然不失防卫性质,可以适⽤防卫过当的减免处罚条款。假如电动车车主当时处于极度惊恐的状态,则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防卫过当的判断,和故意、过失的认定,是并⾏不悖的关系。
第四,假如电动车车主已经意识到了对⽅丧失侵害能⼒,⽽继续追砍,则属于故意犯罪,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但鉴于被害⼈存在极⼤的过错、应激之下杀⼈,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杀⼈。
⽇本学者佐伯仁志教授曾⾔,“究竟在何种情况下、何种范围内得以肯定正当防卫的问题,因国家与时
代⽽异,并⾮⼀成不变。⼀般来说,国民的权利意识越强烈,肯定以保护权利为⽬的的正当防卫范围就会越宽。社会治安状态恶劣,国民⾃我防卫的需求强烈时,肯定正当防卫的范围也会变宽。正当防卫制度反映出⼀国之法制度、法⽂化、社会状况。”正当防卫的成⽴与否,不是⼀个纯粹的逻辑分析的过程,相反,它也带有浓厚的刑事政策的⾊彩。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公民的权利意识⽇益加强,另⼀⽅⾯我国社会治安尚未根本好转,⽽公安机关警⼒不⾜、快速反应能⼒较差,正是基于这种的情况,新刑法增设了特殊防卫权条款,以扩⼤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在这种背景之下,放宽认定正当防卫的范围,也存在现实的基础。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4: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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