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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母板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
摘 要:正当防卫制度是国家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本文根据2018年8月在江苏昆山市发生的于某明正当防卫事件,论述了我国刑法理论中正当防卫的概念、特点和构成要件,分析了于某明的行为构成防卫制度中的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关键词:昆山杀人案;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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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于某明是江苏省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经理,2018年8月27日晚上9点半左右,他从酒店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骑至昆山市顺帆路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工作的刘某龙醉酒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载刘某强等三人也行至顺帆路路口,刘某龙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某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刘某强先下车与于某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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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某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某明。虽经劝架,刘某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某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甩脱,于某明抢到,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某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某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某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于某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某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某明将手机和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某明称,拿走刘某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失血性休克。2018年8月28日下午,昆山市警方对于某明进行刑事拘留,关押于昆山市看守所。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局宣告,于某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于某明案件,无罪释放。 玛格丽特阿特伍德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特点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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