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例分析经典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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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酒谣
镀镍设备[案例]被告⼈张*龙,男,29岁,河北省新乐县⼈,系个体业主。2000年某⽇下午3时许,被告⼈张*龙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被害⼈李*泉⾛过来指着⼀块布要张拿给他,张*明情况将布拿给李*泉。李接过布简单看了⼀下,嫌布⼩,即扔到张*龙的脸上,张拿过布也抽了李*泉的⾯部⼀下,双⽅发⽣⼝⾓,后经他⼈劝开。张*龙为避免事态扩⼤,急忙收拾部分布离开市场。当⽇下午5时许,张*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时,被等候多时的李*泉发现。李-即追上去⽤拳头击打张的⾯部。将张的近视眼镜打碎落地,眼镜碎⽚划破了张的眼⽪,但张没有还⼿。接着李⼜⽤右臂夹住张*龙的颈部,继续殴打张。由于李⾝⾼体壮,张⾝体瘦⼩,张挣脱不开。张*龙为逃脱挨打,情急之下掏出随⾝携带的⽔果⼑朝着李*泉乱捅,将李的右⼿臂捅伤,但李仍未停⽌对张的殴打,张⼜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没有再捅李。李*泉的腹部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张*龙的⾏为属于防卫性质没有异议,但对其⾏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种意见认为,张*龙的⾏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李*泉的侵害只是使⽤拳击,并未使⽤凶器,⽽张*龙却⽤⽔果⼑对李*泉乱捅,按照防卫的⼿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张*龙的防卫⾏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李*泉的侵害⾏为尚未达到对张*龙的⽣
稀盐酸命构成威胁的程度,张*龙却使⽤凶器进⾏还击,致使李*泉重伤。从这个⾓度看,张的防卫⾏为也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孙吉林第⼆种意见认为,张*龙的⾏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只要防卫⾏为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要的,⾮此不可,⽆论使⽤什么⼿段,也⽆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李*泉⼀只⼿夹住张*龙的颈部,另⼀只⼿⽤拳猛击张的头部,致使张⽆⼒反抗,挣脱不得,⾝体受到严重的威胁。李⾝强体壮,张⾝体瘦⼩,张是为了摆脱李的不法侵害才⽤⽔果⼑乱捅的。乱捅中,李的⼿臂被划伤,但仍未停⽌侵害,直到腹部被刺中,李-才松⼿,张也随即停⽌了反击⾏为。由此可见,张*龙的防卫⾏为是制⽌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卫的⼀项正当权利,它本⾝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种补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这是有条件的。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为的构成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观⽅⾯特别强调正当防卫⾏为⼈的防卫意识,并通过刑法
中“错误理论”中的认识错误来区别“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防卫意识判决⾏为的合法性,区别“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在客观⽅⾯特别强调⾏为⼈⾏使正当防卫⾏为时的时
间与⽅法,以及对抗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以“正在进⾏”(即紧迫性)限制其正当防卫的时机,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构成要件。通过其⽅法与程度“⼤体相当”的判断,限制其⾏为“防卫过当”。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27: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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