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的反思任文

首先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根据问题。有论者主张法确证说(法秩序维护说),认为通过对不法侵害的消极预防和积极预防维护法秩序的经验有效性。有论者认为应当从理性人普遍同意的角度理解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依据,主张正当防卫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但国家和公共利益等超个人法益作为公民自由权利的前置保障机制,同样属于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有论者提倡法益悬置说,主张正当防卫的依据在于行为人违反了不得侵犯他人之义务,其法益在必要限度内被悬置,防卫人损害行为人悬置程度内的法益不成立犯罪。也有论者批判德国在正当防卫根据论上个人保全原理与法确证原理相结合的二元论,提倡正当防卫的原理是优越的利益保护。与正当防卫制度紧密相关的,是对无责任能力者侵害的反击行为之性质(成立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问题。有论者从该问题切入,提倡构建以公民自由为根据、以责任分配为维度的紧急权体系。该体系承认防御性紧急避险概念,因而否定对无责任能力者可以正当防卫,也无损于被侵害者利益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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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正当防卫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防卫过当条款在司法中近乎沦为“僵尸条款”的尴尬现状。有论者指出,实务中正当防卫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仅以损害结果来认定防卫过当、将防卫过当普遍认定为故意犯罪、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范围较窄,尤其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存在着正当防卫认定过严而防卫过当认定过宽的司
浙江省消防条例法困境。对此,有论者认为,克服防卫限度判断中唯结果论的倾向需要将考察重心转移到行为上。为此,一是建构“构成要件——防卫限度”的双层检验机制,二是将防卫过当判断细分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阶段,且赋予行为过当以优先于结果过当的地位。有论者则指出,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异化,不在于法教义学的建构不足,而在于司法裁判将自身的功能错误地定位为纠纷解决。值得一提的是,家暴引起的犯罪尤其是受虐妇女在长期持续的家庭暴力作用下不堪忍受实施的杀夫行为,也拓展了正当防卫讨论的视野。有论者从持续性危险角度分析,主张在这种情形下应赋予家暴受害者正当防卫权。有论者则认为,可借鉴美国刑法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一心理学概念的经验,在我国当前缺乏出罪空间的法律框架下增强“受虐妇女综合征”因素在刑事责任裁量中的作用,通过与正当防卫、被害人过错等抗辩事由相结合,以对刑事责任的减免进行类型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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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单位最后是正当防卫限度判断规则的建构。有论者主张,应当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拆分成“必要限度”和“明显超过”分别加以理解。其中,“必要限度”是指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行为的强度;“明显超过”是指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危险比最低强度的有效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危险至少高出一个档次。类似地,有论者提出,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贯
长翅目彻“权利无须向不法让步”原则采必须说的立场。即便不法侵害并未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的必要措施进行防卫的,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在防卫行为所损害的法益不成比例地远超所保护的法益、面对明显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人、防卫挑拨以及被侵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存在紧密家庭关系等情形中,应当对防卫权限予以限制。也有论者认为,应从正当防卫是权利保护和公力救济例外之制度目的着眼来说明作为权利行使行为之正当防卫的内在限度。具体而言,对不具有可恢复性或恢复原状困难的法益,若是为保护法益所必须的行为,即无须进行利益衡量;对超出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则可根据利益衡量的原理来评价是否属于防卫过当。赛猫购购
可喜的是,在热点案件所引发的舆论讨论和学术研究的持续探讨呼吁下,实务部门先后发布与正当防卫相关的指导性案例。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吸收了不少当前的理论成果,这可以视为刑法理论研究推动实务发展的典型。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54: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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