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
于欢案一审判决错在法律定性之上,而非因脱离国情民意与人伦常理。防卫过当与否主要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须以客观事实及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态度(防卫意图)相结合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裁断。司法者应在法益权衡与责任分配中,富于智慧地协调价值冲突。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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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防卫意图;防卫失当;法益权衡;责任认定;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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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于欢案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饱受民众诟病与质疑,对此错误判决,且不论二审法院如何改判,其在基于法律理性而非道德情感做裁断这一点上是值得肯定的。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这对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会产生影响[1]13。我國深受苏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影响,犯罪论体系与排除犯罪性行为彼此分离,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三阶层体系,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基础上将正当防卫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阻却事由(法益价值的实质判断)予以出罪,于犯罪论体系内加以认定具有合理性。故借鉴三阶层论的有益成分,进一步探讨法益权衡及主体责任认定等问题,既有助于适法者梳理犯罪成立的逻辑混乱,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也能使公众正确认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衡量并预测自己的法律行为。
一、于欢案观点评析雾凇大桥
于欢案事实认定清晰,却在法律定性上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模糊界定。全案争议焦点在于防卫时间及防卫限度的认定。
(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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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以被害人未使用工具及派出所已出警的事实认定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否认防卫的紧迫性,甚至否认本案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而处以无期徒刑。这一错误的判决定性不仅忽视了经验常识及社会效果,更是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法律学者纷纷对此各抒己见,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中国雏鹰网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客观归责说)[2]。邱兴隆教授在防卫前提下仅认可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行为,其认为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已不复存在,应排除于法定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之外,在案件定性上也认为是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不法侵害限定说)[3]。而陈兴良教授则认为于欢经过六个小时的辱骂折磨,尤其是民警到场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在对方殴打阻拦其脱险时发起防卫行为是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这种死伤结果的造成,死者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由于欢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说)[4]。王强军、袁彬等学者指出本案应考虑被害人过错及激情犯罪的归责与量刑分析。尽管众所纷纭,多数学者在本案存在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前提且不构成特殊防卫的立场上是基本一致的,仅在不法侵害终止的时间及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上存在争议。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26: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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