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08
【文 号】
【施行日期】2017.12.08
济南莱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倾听生命的呢喃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消费与民生  2017年12月8日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
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海尔w36  第二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 区域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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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省级应当建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当建立至少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建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设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托已建有ICU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设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设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 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具备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1)。产科床位调整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在医疗机构内部调剂。
  第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保障母婴安全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助产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强
化救治、用血、转运等重点环节保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建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参与辖区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分片责任落实。要结合医联体建设划定危重孕产妇救治责任片区,指定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口负责若干市(地、州)、县(市、区)的危重救治工作。省级、地市级危重救治中心应当与对口市(地、州)、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第九条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尤其是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接诊任务,定期派员下沉到辖区助产机构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鼓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组建产儿科专科联盟,以专科协作为纽带,重点提升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大力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产儿科远程医疗协作网,鼓励三级医疗机构向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畅通危重孕产妇转诊救治绿通道,加快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医疗机构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孕产妇,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至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诊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各地要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覆盖辖区内所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助产机构和院前急救机构,逐步完善省、市两级救治中心对下级救治中心的远程会诊和患者转运过程中的GPS定位功能,实现危重孕产妇系统管理、转运定位、院前急救处理以及救治中心床位使用、救治处理情况和随访管理等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转运效率和救治成功率。
第三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院内多学科分工协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的沟通合作,实现高危孕产妇全程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的有效救治、快速会诊和迅速转运。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第十三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以及内科、外科、妇科、急诊科、麻醉科、放射科、输血科、检验科、药剂科、介入血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孕产妇急救小组(传染病专科医院需增加相关传染病科专家),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未设立内科、外科的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应当与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转会诊协作机制。救治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医疗辅助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人员配备要求见附件2)。食品安全快速检测
  第十四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正确清晰。
  第十五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设有危重抢救设备设施齐全的抢救病房或病区。抢救病房或病区应当设置于方便危重孕产妇转运、检查和的区域,以邻近产房、手术室、急诊室为宜。救治中心抢救病房具体建设标准参照综合医院ICU建设标准,并满足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和突出产科特。救治中心工作用房应当明确划分病房区、医疗护理辅助区、工作人员生活区和污物处理区。
  第十六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抢救床位数量根据服务区域层级、服务范围大小、辖区人口数量和实际收治患者的需要设定。救治中心抢救床位使用率以65-75%为宜,超过80%则应当适当扩大规模。救治中心抢救床位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置在产科或ICU。(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床位配备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按照功能任务要求系统化配置相关设施条件以及必要的监护和设备,并保证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应有的监护和诊疗技术项目。病区内应当配备中心监护系统,每床除配备完善的功能设备带或功能架,提供电、氧气、压缩空气和
负压吸引等功能支持外,还应当配备床旁监护,进行心电、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有创压力监测等基本生命体征监护。为便于安全转运患者,每个单元应当配备便携式监护仪、便携式呼吸机等设备。(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抢救设备配置要求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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