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
【公布日期】2003.12.15
28届奥运会
【字 号】晋政发[2003]27号
【施行日期】200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03]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方案
  根据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从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按照《条例》严格规范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规范人民众的婚育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维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程,确保既定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伟大事业。
  (二)实施《条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持续惊恐
  1、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依照《条例》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法制统一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同《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必须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统一起来。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自觉尊重和维护众的合法权益;育龄众要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正确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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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定不移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稳定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多胎生育。要坚持国家指导和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努力运用思想教育、说服引导和利益推动的办法,促进众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提高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要继续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要切实抓好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要发挥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表率和引导作用。要加强人口发展的战略研究。注重人口安全,积极解决人口老龄化、性别比偏高和艾滋病、性病等问题。
  (四)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的力度。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市社区、村(居)民委员会都要建立健全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党、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组织、领导、督促和协调。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关于国土资源、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类型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种社会团体等都要依据《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领导制度或协调机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
  (五)有关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展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规划。财政部门要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足额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管理和收养登记,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推进村(居)民自治,加强城市社区建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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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农业和扶贫部门应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予以优先扶持。教育部门要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的入学和升学优待政策。宣传、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医疗卫生部门要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具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管理,对其中超计划生育的,要在办理出生登记后通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精神文明部门要把计划生育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其他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众团体,都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众,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六)改进和完善生育管理。要改革现有的生育管理制度,制定科学规范、快捷便民的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审批制度。要取消一孩生育的审批限制,取消晚婚的政策限制,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进行管理。允许育龄众在依法结婚的前提下,自愿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不得附加任何限制。要建立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管理制度,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童鉴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农转非计划生育证明等计划生育法定证件的行政审批行为。市、县(市、区)政务大厅要设立计划生育行陈舜瑶
政审批办证窗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在机关内部设立集中办证厅(室),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政策,接受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在《条例》规定以外自行另定政策。不准以完不成人口计划为由,限制公民的合法生育。
  (七)加强对城市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的总体方案,继续推行属地化管理。要强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的管理职责,把社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立起来。要按照《条例》和《山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149号令)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城建、房产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围绕办证、占地、租房、用工等环节,针对商贸市场、临街商户、出租房屋等不同类型流入人口的特点进行管理。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要把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执法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要将流入人口的变动数量纳入测算本地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公告制度。要建立相关行政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的联系会议制度。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反馈制度。
  (八)加强对企业和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类型所有制企业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依法落实生育节育、优待奖励和限制处罚等政策,做好在岗人员和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与承包(租)单位和个人签订承包(租)合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要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内容。对与本单位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企业应在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后,及时将其计划生育情况资料移交给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企业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配合搞好对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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