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34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34
秦升益
(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 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
1.李某为了牟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复制了若干部影视作品VCD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1万元,其中纯利润6万元。李某的行为构成( )
 A.销售侵权复制品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D.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李某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2.下列情形中,属于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的是( )
 A.甲为谋杀李某而潜入刘某家中隐藏、守候
 B.乙为谋杀孙某购买一支手,以便杀孙某时使用
 C.丙为谋杀赵某而在赵某饮用的茶水中投放毒药 
 D.丁为谋杀李某而花10万元雇佣杀手
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考生需要记住一些常见的预备行为,例如:准备犯罪工具、商议犯罪计划、引诱共同犯罪人、调查犯罪现场、排除犯罪障碍、前往犯罪现场、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地点、跟踪或守候被害人。A选项属于守候被害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B选项属于准备犯罪工具,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C选项的投毒行为属于刑法所直接禁止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正确。D选项属于引诱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
3.下列选项中,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是( )
消防犬下载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1个肾脏,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一截小指头 
考生需要记住常见的,刑法拟制为故意伤害罪的情形: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液致人重伤的。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属于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A选项不选。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超出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致人伤残的,刑法规定为故意伤害罪。B选项不选。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肾脏,没有造成死亡后果,但对其身体机能造成严重损害,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C选项不选。截断一截小手指属于轻伤后果,轻伤可以经被害人承诺而阻却犯罪,被害人基于其真实意志作出了有效的承诺,行为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选项应当选。
4.张某劫持了甲与乙,然后命令甲杀死乙,否则将杀死甲。甲被逼无奈用绳子勒死了乙。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侵害的人,甲的行为的对象是第三人乙,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A选项说法错误。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甲通过剥夺乙的生命来保护自己的生命,由于生命都是平等的,所以甲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B选项说法错误。甲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他人死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只不过其主观心态,不是出于完
全的自愿,而是被胁迫,《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C选项说法正确。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而不是过失的主观心态,甲不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D选项说法错误。
5.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非法经营尸体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取15万元,欺骗提供者仅取得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234条第3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规定定罪处罚。”A选项说法错误。根据《刑
法》234条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选项说法正确。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观方面不要求具有牟利的目的,因此即使行为人并未从中牟利,只要具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C选项说法错误。只要他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捐献或出卖人体器官的,就不属于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至于具体价款等方面的欺骗,不构成刑法上该罪的欺骗,D选项说法错误。
6.乙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甲对乙垂涎已久,某夜潜入乙家欲乙。乙挣扎中拉开电灯,发现原来是同村的甲,甲怕今后在村里无法立足便准备离开。此时乙对甲说:“暗恋你很久了!”两人于是发生性关系。关于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罪(既遂)
 B.罪(未遂)
 C.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甲违背妇女意志,实施了排除反抗的行为,但并未将行为实行到既遂之前,便放弃犯罪,之后的性交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与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能构成罪的既遂。A选项说法错误。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乙虽然拉开电灯发现犯罪人是甲,但乙的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阻碍甲继续实施行为,因此甲没有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是犯罪未遂。B选项说法错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甲在能够将犯罪完成的情况下,因碍于情面而主动地放弃了犯罪,没有造成犯罪既遂的结果,其后与乙发生性交与不存在因果关系,甲成立罪的中止。C选项说法正确。甲已经实施了压制妇女反抗的罪的实行行为,并且主观方面具有的故意,甲已经构成了罪。D选项说法错误。
7.甲看到卖乙(12岁)长得极其娇嫩,觉得乙可能不满14周岁,便问其年龄,乙说自
己今年16岁,甲心存怀疑但仍然与乙发生性关系,并多给1000元小费。关于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
组胺
 B.甲的行为构成罪 
 C.甲仅是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秭归县委书记
 D.甲构成猥亵儿童罪
梁涛《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废除嫖宿幼女罪,明知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罪。A选项说法错误。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甲已经知道对方可能是幼女,心存怀疑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应当认为其明知是幼女,构成罪。B选项说法
正确。由于我们认为幼女没有性的自主决定权,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合,也无论幼女是否同意,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奸淫的,构成法定的罪,而不仅仅是嫖娼的违法行为。C选项说法错误。猥亵儿童罪,是指对年龄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甲已经与乙发生了性关系,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猥亵行为,行为方式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甲不能构成猥亵儿童罪。D选项说法错误。
8.下列行为中,不能认定为罪的是( )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的犯罪分子妇女后迫使其的
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因此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直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再认定为罪。A选项应当选。根据《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B选项应认定为罪,不选。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手段多种多样,只要是使妇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违背了其真实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罪。迷信手段奸淫妇女,是使妇女不知反抗,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构成罪。C选项不选。根据《刑法》358条第3款,犯组织、强迫罪,并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九)》的重大修改,因此D选项可以认定为罪,不选。
9.甲在向乙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乙挟持至甲家,并给乙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乙一只手。甲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拘禁罪 
 B.罪
 C.罪
 D.故意杀害罪
法硕考试的观点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为非法拘禁罪不要求特定的目的,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就可以成立本罪,所以法硕考试的观点有其合理性。A选项说法正确。罪,是指以财物为目的
他人,或者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罪必须是为了谋求完全非法的、不值得任何保护的利益,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差别也在于此,而并非在于实施的手段。赌债、等非法债务,都并不是完全非法,而处于一定灰地带,有一定值得保护的价值,甲不构成罪。B选项说法错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甲为了索要赌债,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甲不构成罪。C选项说法错误。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甲对于故意伤害乙,仅停留在犯意表示阶段,而没有任何付诸行动的行为,现代刑法不惩罚思想犯,所以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选项说法错误。
10.为谋财他人的,在下列情形中,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是( )
 A.甲并伤害被人致其残疾的
一升车
 B.乙杀死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亲友赎金10万元的
 C.丙人质后害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的
 D.丁控制人质时因捆绑太紧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根据《刑法》239条:“以财物为目的他人的,或者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甲故意伤害被人致人伤残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可能判处死刑,A选项不选。乙故意杀害被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可能判处死刑,B选项不选。丙为灭口故意杀害被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可能判处死刑。C选项不选。丁属于过失致被人死亡,《刑法修正案(九)》将这种情形移出了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一般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档次内量刑,不应当判处死刑,D选项当选。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45: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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