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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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25
【字 号】赣府发[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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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育公平之我见
(赣府发[2011]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北漂族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
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方针确定,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景竣海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60周岁以上人员月人均5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本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比照新农保办法给予适当鼓励。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
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试点县(市、区)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2∶8负担。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各级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省、县(市、区)财政为城镇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代缴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6∶4负担。
  (四)从今年起,财政对新农保参保人缴费补贴30元和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省、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比照上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负担比例进行调整。
  (五)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
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
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为鼓励中青年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
菲奥娜
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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