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默多克
【公布日期】1999.06.01
【字 号】宁政发[1999]142号
日本为啥打死不认错【施行日期】1999.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林大会八卦掌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1999]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洪华美  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近几年来,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比较好,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够重视,为了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苏发[1999])1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对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及建设工程项目要按规定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全责。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在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前,必须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文件时,必须对项目法人的可行性、规范性、合理性及法人资信进行认真的评估审查。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市计委不予批准开工报告,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市建委不得批准招标申请,不予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任期内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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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五)市计委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过程的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和项目质量责任人落实的报表统一报市建委、市计委。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全市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项目审批制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银行、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土地、贷款、施工执照、工商登记及项目开工等手续。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及领导人的责任。
  (二)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内容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
可研报告、设计文件、咨询评估,应由甲级设计研究、咨询单位承担。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有关文件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文件坚决不予审批,编制单位及依据自身的资质等级承担的业务,如达不到规定深度要求的,必须重新编制符合要求后,才能审经。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决策时要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其中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提出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设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负责,造成投资严格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一)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在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总投资
在50万元以上的或建设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办公室的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或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但未经批准的,各级计委不得批准开工并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除铁剂  招标单位签字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合同分包必须按承包合同约定或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严禁在工程招标和建设过程中采取无限制压价、垫资等做法,对层层转包、分包、无限制压价、垫资等违法经营行为要予以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对招标的中标人履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对履约差的招标及中标单位,可给予取消一定时期、一定范围招标投标资格等处罚。
  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同体”监理。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
规分包的单位,要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执照,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明知承包方转包和违法分包而默许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质。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不得转让监理任务。监理人员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字,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或向项目法人建议停付工程款或工程停工。对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及时报请初步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工程保修书,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有关部门要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市建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工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执法检查,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督,并对参加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市场准入管理,要严格进行把关,要根据专业特性,建立企业考评档案,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纳入考核档案,在市场准入管理上,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一旦出现劣质工程,对其责任单位严肃查处并清出市场。因把关不严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
  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有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吊销营业执照,清退出南京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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