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心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心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9627号  饰琳琅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雒继周 
【审理法官】雒继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心 
【当事人】南京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心 
【当事人-个人】王永心 
【当事人-公司】南京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陈海震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陈海震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萍陈海震李鑫磊 
【代理律所】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心 
【本院观点】《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
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本案中,荣盛公司作为总包方对案涉工程以项目参保登记并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永心在该项目申报登记,故王永心被认定为工伤后,其应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王永心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应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荣盛公司将涉案工程项目分包给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宇阳公司,故一审法院为查清事实将宇阳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并对王永心与宇阳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认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宇阳公司在一审中自认其承包案涉工程后没有再次分包,施工人员系宇阳公司自己招用,宇阳公司项目经理刘成和亦认可王永心系其班组人员,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王永心与宇阳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宇阳公司主张王永心非其公司招用,也未为其工作,与其一审陈述不符,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宇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21:16:07 
上诉人南京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永心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谁是人类的祖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962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震,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authorware作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宇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王永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阳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宇阳公司与王永心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宇阳公司与王永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均没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王永心要求荣盛公司承担的是工伤保险责任,没有要求确认与宇阳公司或与荣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行业中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并不以各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王永心与宇阳公司没有关系,宇阳公司的工地负责人刘成和不对王永心进行管理,没有向王永心发放过工资报酬,王永心也没有向宇阳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王永心受伤时从事的并非宇阳公司的业务,其工伤责任不应由宇阳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宇阳公司的上诉请求。
     荣盛公司辩称,王永心系宇阳公司招募的人员,和荣盛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荣盛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宇阳公司施工,其项目经理为刘成和,根据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及刘成和的陈述能够证明王永心是刘成和招募的人员。荣盛公司将工程合法分包给了宇阳公司,宇阳公司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招用人员或者违法分包后招用的人员,其都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王永心辩称,在工伤认定阶段,荣盛公司以其名义为王永心申报了工伤,其应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其他同荣盛公司的答辩意见。
     荣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荣盛公司不支付王永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护理费6500元、交通费486元。
     一审法院查明:王永心在南京市六合区负责内外墙喷浆。2018年6月18日,王永心施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
     2017年、2018年,荣盛公司与宇阳公司分别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南京市六合区鹭岛荣府听涛苑3某、4某、7某、11某、12某、S1商业、幼儿园及二标段地下车库土建及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宇阳公司。
     2018年,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载明鹭岛荣府听涛苑3某、4某、7某、11某、12某、S1商业、幼儿园及二区地下车库土建及水电安装于2017年3月3日办理项目参保登记并已缴纳工伤保险费,至2018年6月27日在有效参保期内。王永心于2018年6月19日在该项目申报登记。
     2018年11月9日,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永心为工伤。2019年1月22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建议王永心康复半年。2019年8月20日,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定王永心致残程度为伤残九级,评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无护理依赖。摩擦衬垫
     2019年11月27日,王永心向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荣盛公司协助王永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金等申领手续;2、荣盛公司支付王永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4000元、护理费8100元、交通费1500元。2019年12月31日,该仲裁委作出宁六劳人仲案字(2020)第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荣盛公司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后支付给王永心;2、荣盛公司支付王永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护理费6500元、交通费486元。后荣盛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5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595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劳动   仲裁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