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金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金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6 
【案件字号】11ccmm(2021)鲁01民终30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菊红 
【审理法官】何菊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水;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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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水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金水 
【当事人-公司】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
【代理律师/律所】张明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明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rgp步
【代理律师】张明 
【代理律所】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王金水;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9690号民事判决书系原告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钟山公司、南京钟山公司济南分公司、常方庆、徐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历下区法院判决南京钟山公司、南京钟山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还款,常方庆、徐兰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卷宗载明,2020年7月1日,南京市公司局浦口分局作出浦公(星)立字[2020]1143号立案决定书,对南京钟山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南京钟山公司已经以涉案印章被伪造向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报案,该局已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侦查,现公安机关已就南京钟山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王金水提交的涉案合同及工程结算单中加盖的印章真伪应当进一步查明,涉案合同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符合上述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应当驳回起诉。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金水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1元,退还王金水;一审案件财产保全费1285元,保函保险费600元,由被上诉人王金水负担;上诉人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19:19:27 
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金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终30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瑞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华,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京伟,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继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雯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钟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水、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房地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南京钟山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民初字第8207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王金水一审起诉;2.判令王金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案不同判。1.南京钟山公司与王金水之间并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王金水所持园林工程土建施工合同是伪造的合同。该伪造合同显示时间为2016年,但该合同纸张肉眼可见为新纸张,与其他证据上的纸张颜显著不同,明显不可能是4年前的纸张,且该纸张上南京钟山公司的公章为钟山园林莱蒙湖项目部印章,该印章从未得到南京钟山公司的承认,系他人伪造南京钟山公司的公章并以此公
右旋糖酐铁章到处招摇撞骗,导致多家单位被骗,南京钟山公司也因为公司印章被伪造于2020年4月向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报案,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也于2020年7月1日就南京钟山公司印章被伪造正式立案侦查,案号为浦公(星)字(2020)1143号,南京钟山公司的公章是否被他人伪造直接决定了南京钟山公司是否需要对王金水承担责任,因此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与本起民事案件有着直接的联系,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王金水起诉。而事实上在2020年章丘区人民法院三起起诉南京钟山公司的案件中:案号分别为(2020)鲁0181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2020)鲁0181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2020)鲁0181民初字第5115号民事判决除了原告不同,其他都是和本起案件一样的事实,也同时都被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且(2020)鲁0181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的审判法官与本起案件审判法官是同一法官。就算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在同一个法院甚至同一个法官却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这无论如何也无法让人信服,无法让人感受到法律的严谨性。并且(2020)鲁0181民初字第5115号民事判决经过对方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做出终审判决,同样以涉嫌犯罪维持了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这进一步证明本起案件应当驳回王金水一审起诉。2.王金水所申请作证的常方庆非南京钟山公司的工作人员,
南京钟山公司也从没有认可其代理南京钟山公司行使任何权力,其证言只是其单方陈述,常方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南京钟山公司,其所称身份和行为根本不能证明南京钟山公司与王金水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金水提供的转账凭证也是常方庆转给王金水的,因此,一审法院在没有核实常方庆身份前提下,以常方庆的证言和银行转账凭证来相互印证本身就是属于拿“李鬼”和“李鬼”进行对比,当然做出了两者能相互印证的错误结论。常方庆不仅没有得到南京钟山公司的认可,其因为涉嫌在刘正等人伪造南京钟山公司印章从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并由常方庆取走这100万元借款,南京钟山公司也已经将此事反馈给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因此常方庆不仅不是南京钟山公司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经济犯罪,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于2021年3月22日到重汽公司及一审法院、历下区人民法院、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关证据的调取,说明该案件也在进一步的侦查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在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没有查清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该判决明显属于错误行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南京钟山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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