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7]341号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7.09.14
染印施行日期
2007.09.14
文号
宁水基[2007]341号
主题类别
水利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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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基[2007]341号)
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不断修正、完善。
  附件: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进一步做好全市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市水利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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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水利工程经批准后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要按照批准权限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九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程定额和编制规程。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投资人必须组建项目法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项目法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法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办理工程建设的开工报告手续。
  第十三条 承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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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批复工程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于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运行1-2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报批程序同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报批程序。
第三章 项目法人的组建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计划下达后,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牛顿死亡原因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在计划下达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负责管理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组建项目法人方案应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法人组建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法人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五)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经历;
  (六)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主要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兼职的,必须配备专职副职,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专职副职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类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
  (三)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
  (四)严格控制项目法人管理人员的兼职人员数量,全市重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的兼职人员的比例应不超过总人数的30%;
  (五)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法人的监管,应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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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消除行政干预,打破地方保护,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它地区投标人进入本地区市场,通过竞争引进有实力、守信誉的企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单位参与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按照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南京市政府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南京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对招标投标过程不规范、中标单位不符合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50万以下工程项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直接选定参建单位。
第五章 开工报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后,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八条 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经项目审批单位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开工。
  第三十九条 全市水利建设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并经批准,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二)工程已列入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初步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四)监理、施工单位已按规定确定,主体工程招标已完成,工程承包合同已签定;
  (五)现场施工准备等外部环境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第六章 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质量责任。各级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设计审批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审批程序和越权审批,不得以行政命令指定设计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修改已经审定的工程任务、规模、标准和方案。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的资质与所承担设计项目的等级应当对应。
  第四十三条 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严禁转包,其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经批准分包的工程,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再次分包。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无知之幕  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有关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四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必须对投资、质量、工期实行全过程监理;重
点抓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全面、适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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