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阳府〔2015〕56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布里渊区佛教典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9.16
施行日期
2015.09.16
文号
阳府〔2015〕56号
主题类别
财政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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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府〔201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6日
滨州学院图书馆  阳江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包括代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渔)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设施设备、存货、各种债权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集体所有“三资”进行全面登记,对本集体“三资”进行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决议、决定,保证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台账,维护和管理农村集体“三资”;
  (三)监督、检查经营者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合同签订、履行;
  (五)其他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职责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理事会(村委会)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的经营管理和处置情况;
  (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反映众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五)其他应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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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合资或转让等经营处置方式。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第八条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委托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代理服务,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应遵循合理开发与保护并重和保值增值、高效、可持续利用的方针,以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经营处置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实行限额管理、民主决策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经营与处置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两委”)研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经营与处置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召开村理事会、监事会(“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审定经营与处置方案。
阿尔泰山区垂直自然带  (二)资产评估。涉及到处置实物、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和无形资产的,要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
  (三)民主听证。召开民主听证会,组织成员代表(村民代表)、党员代表等,对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民主听证前要对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审议方案。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经营与处置方案。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
  (五)审查方案。处置方案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村民相关会议审议情况;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其它需要审查的事宜。
  (六)发布公告。镇(街道)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依据“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的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服务平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经营与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处置资产资源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七)组织实施。处置活动由镇(街道)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组织,应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员代表、成员代表(村民代表)、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处置结果及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签订合同。处置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方(或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以下的,参照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应参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和投资项目的规模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应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国家、省、市对新农村建设工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工程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工程具体处置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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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
定资产或面积在10亩(含10亩)以上的耕地、山地、林地、水面等资源发包、租赁应参照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不得故意分割处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规避相关经营处置程序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和“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不增加村民负担的前提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实行“村财镇代管”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在接受委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报账员,其资金由镇财政结算中心根据委托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五个统一”(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村委会)应根据自身积累和当年收入预计和参考近三年平均支出,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并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中途需增加财务预算,要按上述程序执行。年终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事求是地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并及时向成员(村民)公布。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形成后要在7天内报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和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镇(街道)汇总后报县(市、区)“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额度一般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实行先拨款后开支,规模较大、收支较多以及偏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可适当提高,最多不得超过10000元。
  提取备用金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填写备用金领用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审批,报镇(街道)财政结算中心审核后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在办理支出报账业务后,应及时申请补充备用金。
  第十八条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实行限额管理、事前申报制度。
  (一)年集体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一次性支付5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实施。
  2.一次性支付500元(含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拟定方案,提交村理事会(“两委”)会议审核实施。
  3.一次性支付1000元(含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提交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实施。
  4.一次性支付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村理事会(“两委”)讨论拟定方案,经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财务预算方案后,报镇(街道)“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32: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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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村   组织   集体经济   集体   三资   处置   资产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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