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洪某、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6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德敏方丽达李永梅 
【审理法官】刘德敏方丽达李永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洪万来;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阳江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洪万来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阳江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洪万来 
【当事人-公司】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阳江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杨华玉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华玉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  中山大学bbs
【代理律师】杨华玉 
【代理律所】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 
竹节三七【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洪万来 
【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阳江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管辖第三人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二审需审查阳东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阳江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第十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
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洪万来向阳东区政府申请公开东府办(2004)16号文件。经查,洪万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提交的《代征土地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未能证实东府办(2004)16号文件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且对于洪万来与东城公司因委托征地产生的纠纷,另案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东城公司与洪万来于2007年2月5日签订的《代征土地协议书》无效,也一并处理了所涉及的征地款、违约经济损失问题。故原审认定洪万来提供的《代征土地协议书》等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的东府办(2004)16号文件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阳东区政府作出东府办公开[2018]3号《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告知洪万来不予公开涉案信息并说明了理由,已经履行了答复义务,并无不当。阳江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复议受理、审查、决定程序的规定,作出阳府行复[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阳东区政府作出的被诉答复行为,亦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洪万来关于撤销被诉答复行为和被诉
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洪万来上诉主张虽然《代征土地协议书》无效,但洪万来对涉案土地进行管理、投资等事实行为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关联性事实,一审未予实质审查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洪万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胃电图仪【更新时间】2021-11-03 23:29:17 
洪万来、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粤行终6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万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某某东城镇德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里焱,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玉,广东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二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温湛滨,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章钢、黄柱衡,均为阳江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isia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万来因与被上诉人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东区政府)、阳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江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7行初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5日,洪万来通过邮寄方式向阳东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东府办(2004)16号文件。2018年3月7日,阳东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了洪万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8年3月9日要求洪万来对特殊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18年3月23日,阳东区政府办公室收到了洪万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材料。2018年4月4日,阳东区政府办公室对洪万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东府办公开[2018]3号《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以其提供的《代征土地协议书》及相关材料不能证明东府办(2004)16号文件与洪万来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联为由,不予公开。洪万来对此不服,于2018年4月10日向阳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阳江市政府于2018年4月10日予以受理,并于2018年6月4日作出阳府行复[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阳东区政府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阳东区政府作出的东府办公开[2018]3号《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在该复议决定书中告知洪万来如不服该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6月5日,阳江市政府分别向洪万来及阳东区政府送达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松江大学城论坛
     洪万来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阳东区政府于201
8年4月4日作出的东府办公开[2018]3号《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依法责令其公开东府办(2004)16号文件;2、撤销阳江市政府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阳府行复[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洪万来向阳东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阳东区政府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阳东区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案中,洪万来申请公开的东府办(2004)16号文件内容并不属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内容。因此,洪万来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并不包括阳东区政府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洪万来主张其在本案中向阳东区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阳东区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洪万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东府办(2004)16号文件,认为该信息与其自身的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相关联。经查,洪万来提供《代征土地协议书》等材料拟证明其与申请公开的东府办(2004)16号文件存在关联性,但该《代征土地协议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洪万来提供的《代征土地协议书》等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的东府办(2004)16号文件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且洪万来申请公开的东府办(2004)16号文件也不涉及征收土地的相关情况,该文件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中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故东府办(2004)16号文件与洪万来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因此,阳东区政府以洪万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曲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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