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花、柴婉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贵花、柴婉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8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1203号 
福田论坛【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保俊刘勇田莉 
【审理法官】田保俊刘勇田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贵花;柴婉丽;柴民会;张瑞霞;王进东;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王嘉鹏;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邯郸臣邦陶瓷有限公司;李乃防 
【当事人】王贵花柴婉丽柴民会张瑞霞王进东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王嘉鹏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邯郸臣邦陶瓷有限公司李乃防 
【当事人-个人】王贵花柴婉丽柴民会张瑞霞王进东王嘉鹏李乃防 
【当事人-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邯郸臣邦陶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发金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杨志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发金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杨志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发金李炳臣赵启建杨志霞 
【代理律所】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贵花;柴婉丽;柴民会;张瑞霞;王进东;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王嘉鹏;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邯郸臣邦陶瓷有限公司;李乃防 
【本院观点】本案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虻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各方陈述、搬运空杜瓦瓶1000元费用的转账凭证及李国栋、张才良、申锋出具的收据,可知案涉搬运空杜瓦瓶一活系王进东联系柴民青、李国栋、张才良、申锋四人共同装车,装车费每人200元,一审仅凭王进东联系柴民青等人搬运空杜瓦瓶,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认定王进东与死者柴民青之间系劳务关系依据不足。故发还后应追加李国栋、张才良、申锋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清柴民青、李国栋、张才良、申锋与王进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后,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5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贵花、柴婉丽、柴民会、张瑞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10元、上诉人王进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上诉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上诉人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75元均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22:31:00 
王贵花、柴婉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试井(2020)冀04民终12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花。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婉丽。
     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民会。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霞。
     上述四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金,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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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和谐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相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歌剧的魔咒
搏击风暴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乃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嘉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霞,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
     负责人:陈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臣,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邯郸臣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城彭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金祥,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李乃防。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贵花、柴婉丽、柴民会、张瑞霞因与上诉人王进东、上诉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嘉鹏、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邯郸臣邦陶瓷有限公司、李乃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贵花、柴婉丽、柴民会、张瑞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金、上诉人王进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田、上诉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臣、上诉人濮阳市万盛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乃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建、原审被告王嘉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霞
、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臣、李乃防均到庭参加诉讼。邯郸臣邦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各方陈述、搬运空杜瓦瓶1000元费用的转账凭证及李国栋、张才良、申锋出具的收据,可知案涉搬运空杜瓦瓶一活系王进东联系柴民青、李国栋、张才良、申锋四人共同装车,装车费每人200元,一审仅凭王进东联系柴民青等人搬运空杜瓦瓶,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认定王进东与死者柴民青之间系劳务关系依据不足。故发还后应追加李国栋、张才良、申锋为本案当事人,进一步查清柴民青、李国栋、张才良、申锋与王进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后,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37: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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