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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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9.10
男性研发重大突破【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2019年11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其中附件4《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范围、对象、审核权限、操作程序和交易规则,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和管委会2020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要求全面执行该《暂行办
法》。为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总体要求,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一项规范性制度。区属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精神,加快本企业产权管理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有序交易。
  二、全面贯彻执行《暂行办法》
  1.废止《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16〕42号)。
  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16〕41号)、《万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办发〔2016〕117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与《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执行。
  三、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告制度
  1.实时报送资产交易情况。国家出资企业应及时将本企业及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报送国资管理中心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国家出资企业应做好本企业及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的年度统计分析工作,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及分析报告书面报送国资管理中心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四、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检查制度
花木水  1.国资管理中心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切实履行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国家出资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将其作为监事会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
  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和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2007〕20号),经区管委会批准经济行为的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区国资管理中心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后生效;区属国有企业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报区国资管理中心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生效。
  六、各区属国有企业(含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镇街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各企业要尽快制定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资产出租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于8月31日前将上述内部管理制度报国资管理中心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后执行。
  附件: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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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应遵从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
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衣藻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出租)。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
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六条博士点基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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