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上海海洋大学学报
【制定机关】 电子技术应用
【公布日期】2018.04.08
【字 号】万盛经开办发〔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若昕【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民发〔2016〕179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等文件精神,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经管委会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对外贸易增长的原因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
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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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高,供给结构更加合理,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培育3~5个养老服务品牌,打造全市医养体旅融合发展的先行区。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深化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民政部门申请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
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五)放宽投资准入。在鼓励外国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六)优化审批流程。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相互推诿、违规设置前置条件。积极
推广使用全区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服务管理事项一网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可在政府指定平台依法予以公示,增强养老机构审批透明度。
  (七)精简审批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成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对尚未办理设立许可的存量养老机构,管委会对其存在的规划、建设、土地、消防等问题,统一研究解决。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
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于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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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同时,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失独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竞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机制,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46: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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