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 引入司法救济的必要性研究
[摘要] 维护公务员的人性尊严、保障公务员的权利是当代各国人事制度的共同趋势。我国《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之后,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的规定没有取得制度上的突破,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没有被列入法律之中,依然排除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法定途径之外,这与法治、人权的理念是相违背的。本文着重在我国现实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社会背景下,探讨建立公务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关键词] 公务员权利 司法救济 必要性
公务员因其职务而以特定身份承担政府职能并履行各种义务,应当有基本的身份和职务保障,享有其基本权利, 以确保有效执行公务。要切实保障公务员的权利,离不开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是指公务员的权利被侵害时,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寻求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便是通过各种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但是, 分析当前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们发现,在一些法条中虽然列举规定了我国公务员所享有的部分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作为保障。致使部分公务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必要的救济手段。这种状况
pc104总线与我国建立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实现政府管理职能极不适应,不仅不利于保障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一、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服务器技术
我国《公务员法》虽然在第15章专门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比较原则性的,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李怀庆
1.复核。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中的复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法规中规定的复核;一种是《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复核。《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申诉。《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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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翁同龢日记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32: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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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务员   权利   救济   司法   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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