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

探索建立监狱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
广大监狱人民警察和公安民警一样,常年奋战在执法执勤一线,每天都面对罪犯,进行繁重的对罪犯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的任务。同时还必须时刻面对罪犯产生的大量违反监规纪律的问题,压力大、任务重、风险高。如何切实维护监狱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证监狱人民警察排除各种干扰执法是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标签:监狱警察;依法履职;免责;顶层设计
一、监狱工作的职业风险性
监狱是关押罪犯的监管场所。监狱人民警察在押犯高度集中的监管环境中执法履职必将面对职业风险。在现阶段,我国不少监狱的监管设施与当前监狱工作的要求及狱情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产生明显的冲突。又因为我国监狱在实行“分押、分管、分教”中无法严格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分别关押,分类管理,罪犯间易产生交叉感染。监狱基层民警在改造罪犯过程中不仅要防范罪犯间的拉帮结伙、起哄斗殴;还因涉黑、涉毒、涉、涉暴和高智商罪犯的收押而预防这些罪犯将对
社会的仇视心理转嫁到监狱警察身上。甚至这些罪犯抗拒改造、不服管理而采取暴力袭警、越狱等极端手段,造成监狱民警受伤甚至牺牲。如某监狱罪犯趁打饭和送开水之机窜入警察值班室,持凶器报复袭击值班民警致重伤;湖南某监狱罪犯趁监狱民警与其谈话之机暴力袭击民警经抢救无效牺牲。由此可见监狱民警的执法风险是始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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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罪犯对监狱民警的行政、刑事诉讼,涉法上访事件不断增多,他们在监狱服刑改造中往往钻法律的空子,抓民警执法不规范的“小辫子”,打着“维权”的幌子对民警的正常履职管理采取对抗、威胁、谩骂、甚至用暴力袭警等方式,或者通过驻监狱检察室诬告民警,给监狱基层民警的执法带来新的挑战。在现有的执法环境下,监狱缺乏对严重违规违纪罪犯的强制性惩戒措施和手段,监狱基层民警在罪犯告状下由于无法拿出相关证据自证清白,有些监狱领导主观上认为有罪犯告你就肯定监狱民警在执法中存在问题,就立即启动民警问责机制进行追责。虽然最后证明监狱民警没有过错,但已经对民警的自身权益造成影响。
二、公安民警保障依法履职的尝试
在依法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职方面,公安机关已经走在前面。近年来,全国出现多起公安
民警跪地执法、奔跑式执法,投降式执法,执法民警宁可被认为无能,也不敢强行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正反映出民警怕因执法瑕疵而被随意追责,执法权威不断被挑战。针对一线公安民警和辅警在正常执法执勤履职过程中遭遇辱骂殴打、暴力抗法的事件,公安部要求全国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对民警执法权益保护力度,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警察执法权威,加强民警执法保障。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1.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2.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3.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4.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夠予以合理说明的。5.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6.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7.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该规定对基层公安民警的执法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公安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关爱民警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建立完善依法打击暴力袭警等违法犯罪、民警依法履职免责、不实举报澄清等制度规范,建立执法尊严维护机制;坚定支持民警依法履职,依法查处暴力袭警、妨碍民警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故意伤害、诬告陷害民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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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狱民警依法履职保障的认识误区
广东省某监狱一罪犯在生产劳动时趴在工作台上,利用劳动工具刺穿胸腹自杀身亡。事后查证,现场两名值班警察在岗尽职,按时巡查,规范填写相关台账,但两名警察依旧被追责。该罪犯自杀是一瞬间的突发事件,现场执勤警察根本没有可能在第一时间予以制止,而且事后也积极组织救治。警察虽然已经依法履职,但他们还是因为罪犯抢救无效死亡而被追究现场责任,这种追责制度严重挫伤监狱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在监狱民警执法管理工作中,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民警依法履职免责保障体系,完善监狱基层警察履职免责的机制,以保障基层一线民警的基本权益,调动一线警察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基层一线民警在履职过程中“敢管、能管、愿管。”监狱民警“履职免责”,就是要在民警执法工作中做到“依法履职免责、不履职追其责”的制度。但现阶段在我国监狱民警的履职免责、失职追责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履职责任的追究基本上还囿于采用以结果倒推的方式即对监狱民警进行有罪推定。
四、监狱民警依法履职保障工作的先期探索
现代监狱执法工作应树立“警察为本”的理念,应把监狱民警的执法安全放在第一位才能提高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整体效能。
2012年7月,广东省高明监狱根据监狱民警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高明监狱人民警察履职免责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根据《警察法》《公务员法》《监狱法》以及司法部等规定将监狱民警岗位工作要求逐一法定化、标准化,为民警履职标准和规范提供依据。该《履职免责办法》得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的认可并联合发布试行,由高明监狱与高明区检察院联合成立履职免责委员会,由监狱长、检察长共同担任主任。该《履职免责办法》就是要杜绝未查先惩、未审先定的现象,规避集体式处罚模式,彻底解决一线执勤警察无限责任问题,通过依法问责、科学问责,促进依法、科学、高效履职。履职免责机制的前提是履职,其次才是免责。鼓励民警在工作中能够大胆作为,主动作为。只要工作做到位,责任划分清楚,就能依据《履职免责办法》切实维护警察合法权益,让监狱基层民警清楚在岗位履职过程中“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怎么做”。同时该监狱还规范执法证据收集、固定,配备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执法记录仪等装备,使民警在执法履职过程中及时保留执法过程中的图像、影音等证据资料。《履职免责办法》出台后,通过岗位职责的规范化、标准化,引导警察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职,
营造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增加监狱民警执法管理底气。2017年7月福建省泉州监狱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监狱民警依法履职保障办法(试行)》。在该《保障办法》中对于监管改造中出现的责任进行分类,先区分是监狱的单位责任还是民警个人责任。如果是监狱民警的责任,再进行进一步细分是:1.执法责任。2.现场责任。3.教育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对于民警个人责任的,对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分为:1.免除责任。2.从轻或减轻问责方式。3.从严问责方式。4.触犯法律,按司法程序处理。在该《保障办法》中对于民警“依法履职免责”的情形明确界定对1.不可抗力,狱情犯情属于不可预见的。2.依程序执法而仍出现的后果。3.超过监狱监管条件和民警职业技能的。4.對罪犯违规违法行为已按程序处理,但罪犯仍继续违反监规纪律的。5.由于领导、其他司法机关、罪犯及其家属的过错造成。
五、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建立的思考
(一)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必须顶层设计,非监狱个别行为
2017年2月公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该办法涉及免
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完善履职保护机制,探索建立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等,建立完备的检察职业保障体系。加上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在公、检、法三家都已经逐步探索建立民警依法履职保障办法的背景下,作为全国监狱人民警察的主管部门的司法部应当有所担当,主动作为。由司法部牵头,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狱民警依法履职保障规定,规范指导全国各监狱机关有序开展民警依法履职保障工作。司法部应当在制度的顶层设计层面做出表率,真正替全国监狱民警主动承担压力,“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做全国监狱民警的“定心石”和“主心骨”。卢新
潘神的迷宫好看吗(二)必须以保障民警依法履职为前提
监狱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时时刻刻都面临严峻挑战,民警与罪犯之间教育与反教育、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始终存在。在监狱押犯结构复杂,罪犯大多数恶习较深、道德品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控制能力低下的情况下,罪犯公开顶撞民警、抗拒改造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所上升,暴力袭击、杀害监狱警察等行为时有发生,民警执法的危
险性在不断增大。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健全、不完善,国家法律赋予监狱警察的执法权力无法得到充分行使。司法部对于监狱警察履行职责的制度规定线条粗放,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监狱警察在履职中面临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有制难循的困境。特别在处理罪犯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涉及罪犯切身利益的问题时,社会舆论更多关注于保障罪犯的权益,而把所有的矛盾焦点都对准警察的权力上,常常是一边倒地站在同情罪犯的立场上。但却对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求全责备,使得罪犯袭警、不服管理、抗拒改造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助长罪犯抗改的嚣张气焰。在实践中,对于监狱警察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过于严苛,检察机关对于罪犯申诉控告等问题首先对监狱民警进行“有罪推定”,极大的打击基层民警的工作情绪,使部分监狱民警在严峻的执法环境中会产生畏难思想和退缩情绪。因此在建立依法履职免责制度时,必须要以保障民警依法履职为前提。
(三)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必须由检察院、法院联合签署
建立监狱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不仅仅监狱一家制定就可以。因为要维护监狱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必须要检察机关、法院机关联合签署才能够正在起到保障的作用。建
立监狱民警依法履职免责制度,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执法监督,也让法院机关为监狱民警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让监狱民警消除执法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促进监狱民警严格依法履职,大胆管理。
监狱事业是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监狱事业成功的决定因素。建立健全监狱人民警察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使监狱警察责、权、利分明,才能推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确保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提升监狱刑罚执行水平,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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