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台湾问题与国际法

台湾问题与国际
政治。一个重大问题凸现出来:台湾居民是否有权决定台湾的前途?台湾居民是否有权通过公投决定台湾主权归属?
癌症旅馆
无论从上还是在上,答案都是:台湾居民有权决定台湾的前途,但必须是同大陆人民共同决定,台湾无权单方面决定台湾前途;台湾有权通过公决决定台湾前途,但必须是在大陆政府同意放弃台湾领土主权并承担责任之后,国际上从来没有出现过未经主权国政府同意仅仅通过某部分领土上的居民公决单方面决定该部分领土主权归属的法理和事例。在国际法和国际上,“一个中国”既是历史,又是现实。台独的本质是要将中国一分为二,在国际上建成一个新的国家,改变中国的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现状,这完全不同于由谁来代表中国的政府合法性之争。一个独立的台湾将有权在国际上自由地寻求和军事合作,自由地缔结军事同盟,并迫使大陆面临同台湾划分领海、岛屿和专属经济区的问题。因此,台独不能不以改变现状、改变中国主权现状和极大损害中国国家利益为前提。台湾统独公投的实质不是要决定台湾人民前途,而是要决定的前途,决定全中国人民的前途。由于台独还期望美国的保护,所以台湾公投也将同时决定中美关系的前途。以台湾一岛的居民公投决定、中美关系和根本改变两岸人民重大利益,这种典型的单方行为既跟“民主”沾不上边,也没有任何国际法根据。既使成功,只要大陆政府坚决反对,也决不会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按照国际法的惯例,的前提是需要得到大陆的同意。这是因为,在国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原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者,继承了对台湾领土的主权,即使对台湾领土的管辖权主要是由台湾当局行使,但并未改变台湾领土主权属于中国的性质。作为主权国家领土之一部分的主权归属上的改变,显然要以主权国家的同意为前提,这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意,其法理乃是基于一个简单的常识:台湾领土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居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
一、未经大陆同意,台湾无权以居民公决方式单方面决定独立。
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都严格保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分裂主义的行为,在国内法中经常是作为犯罪行为来对待,特别是当分裂主义者授诸武力或恐怖手段的时候。少数联邦制国家规定了各邦脱离联邦获得独立的程序。如加拿大议会鉴于魁北克省希望通过居民公决实现独立的要求,于2000年5月通过了《公决明确法》(《国际论坛》2003年第1期“有关魁北克主权独立的全民公决程序”,王助),但该法显然否定了魁北克省企图通过单方面居民公决实现独立的可能。
国际法对待国家分裂则一直是采取不予鼓励的否定性态度。这种否定态度反映在《联合国宪章》及相关国际关系宣言中,反映在相关国际条约中,还反映在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对各国维护主权统一行为的态度、以及对新诞生国家承认的实际做法上。国际法允许主权国家以武力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允许主权国家对武装分裂势力采取军事行动。国际法不鼓励国家分裂,不仅因为国际法是建立主权国家基础
之上的体系,而且因为国际社会如果对分裂主义势力让步,等于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只能导致越来越多的战乱和灾难,危害世界和平。
当然,国际法并没有排除一个国家分裂成若干国家的情况。但主权国家的分裂,国际法不是主动的促成,而是被动的事后承认,即当新国家的产生已经既成事实并获得国际承认后,才予以接受。怎样才算新国家的产生呢?
显然不能理解为只要某个地区已经形成自己完整的政府架构就可以称之为新的国家,如果作这样的理解,则联邦制国家中之各邦甚至非联邦制国家的各省级政府,均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在现有行政框架基础上完成这样的架构。国家的构成除有确定的领土、居民、政府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具备对内对外主权,即在国际上具备开展独立外交的权利和能力,或在内政外交上完全独立于任何现有主权国家。从国际社会承认新产生国家的具体实践看,具备国
际法意义的惯例是:新国家的产生首先要获得原宗主国或主权国同意,并就新国家独立后的疆界、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划分、未来关系等达成一致或原则一致;二是新国家得到国际社会承认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即大多数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原宗主国或主权国的同意是该国家之部分领土和居民独立出去另立新国家的前提条件,也是核心条件,尽管这种同意可能是内外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外国势力的压力,内部民族、种族和宗教冲突,独立势力的恐怖主义行动,争议地区的特
别历史背景等,均是可能导致宗主国或主权国同意独立的因素。但从来没有在缺乏宗主国或主权国同意的情况下,一个主权国家的部分领土可以单方面实现独立,也没有这样的国际法或国际惯例。
随着二十世纪殖民地人民寻求独立的斗争取得广泛胜利,国际承认已开始不被认为是国家诞生的基本构成因素。由于殖民地宗主国以国际承认阻碍殖民地国家寻求独立,因此,降低国际承认价值的做法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即殖民地国家作为主权国家的存在权利不取决于是否得到承认,这无疑是合理的主张。但这一主张未必能降低国际承认的价值,因为在这里,国际承认只是不应成为另一项更为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的障碍,即国际承认不应成为行使民族自决权的障碍。在后殖民主义时代,国际承认将依然是国家主权形成和变更的重要因素和因素,无论其是否作为基本构成因素。巴勒斯坦既使尚未建国也因国际社会承认其建国权而享有国际法上的部分主权国地位。欧盟对后冷战时代的独立浪潮确立了较之传统国际法更为严格的标准,国际承认被确立为承认新国家的标准之一,说明后殖民时代西方对独立浪潮的谨慎态度,显示国际承认在新国家实际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性。从国际承认的否定方面看,国际承认的意义同样明显。对于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在缺乏强制措施的现行国际社会,各个国家不予承认将构成最基本、最和平的制裁、遏止和预防手段。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家责任》草案中,各国不承认非法国际行为被列为各国对待国际不法行为的首要义务。对分裂势力不予承认既是各国为尊重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原则的最基本和最和平的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国际义务。
就台湾问题而言,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一个中国”,绝大部分国家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使台湾领土主权(不同于领土管辖权)。在国际上,既不存在中国政府的合法性疑问,也不存在“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空间。国际承认的状态里不存在台湾问题。这里,国际社会的承认构成尊重中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基本义务,也构成国际社会遏止的最和平和最基本的手段。这不是什么“事实上已经独立,只缺国际承认”的问题,而是事实上只有一个主权国中国、国际承认不过是接受现状地肯定了这一事实。尽管大陆现行政府没有直接管辖过台湾,但管辖权上的分裂并不构成主权分裂。国际法并不否认与邻国存在领土争议的国家在国际上作为完整的主权国家存在,也不否认因各种原因对领土管辖存在瑕疵的主权国政府为合法和享有主权的国家政府。极端的事例是外敌入侵时的流亡政府依然在国际法上代表被侵略的国家;较为普遍的事例是目前许多国家的中央政府因内部武装冲突或宗教势力、分裂势力的原因对部分地区失去控制和管辖,这些都不构成争议地区因不被管辖而构成独立国家的问题,也不构成现有主权国政府因未能管辖而
近年来,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争议等重大事项上,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居民公决的做法。但从未逾越事先获得宗主国或主权国政府同意这一前提条件。即只有当宗主国同意以争议地区的居民公决方式确定该地区前途时,这种公决才是有效的,才会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也才会具备国际法效力。
波罗的海三国通过公决脱离苏联实现独立,但三国在历史上就是独立国家,三国之所以能够脱离苏联凌日
是因为苏联联邦解体,具备实现独立的条件,并不是单纯通过公决就实现了独立。东帝汶在1999年8月通过全民公决实现独立,但此前印尼政府已与葡萄牙政府及联合国签署协议,同意以东帝汶居民公决方式决定东帝汶的前途,实际上等于同意东帝汶独立。葡
萄牙对东帝汶属殖民占领,1975年放弃东帝汶时就同意东帝汶前途可以自决。印尼之所以同意以居民公决决定东帝汶前途,不排除印尼政府对公决的结果抱有某种程度的幻想,但是在上,很难想象在没有印尼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东帝汶可以通过公决实现独立。特别是,东帝汶历史上就不属于印尼,印尼在1975年对东帝汶的占领并没有得到国际承认。因此,印尼对东帝汶地位的决定权不是基于确定的国际法权利,而是基于某种因实际占领而导致的主权利益相关性。即便在印尼对东帝汶的主权存在国际法上的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印尼的同意依然是东帝汶独立不可绕过的前提。只是印尼对东帝汶的主权缺乏国际法根据,转化为了迫使印尼同意其独立的国际压力。印尼以武力维持对东帝汶的统治,造成的人权问题构成同意独立的另一种国际压力。
加拿大议会2000年5月通过的《公决明确法》规定了主权国家的一部分可以依法和平统一的详细程序,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尽管有少数国家在宪法上规定了脱离联邦的条款)。该法规定,一个寻求独立的省份首先应将从联邦主体分离出去的“公决问题”提交给联邦议会的众议院进行讨论和评判,由众议院确定该问难是否足够“明确”,如果认为公决的问题不明确,则不应该进行公决,强行公决的结果将不被联邦政府所接受。如果众议院认为公决的问题明确,并且公决结果也以多数票通过,
建议全民开展死亡教育林业部则众议院须根据赞成票的比例、选民的投票率和其他“众议院认为应该考虑的因素或情况”来确定该地区居民中是否有“明确的多数”表示愿意脱离加拿大联邦。在众议院认定了“明确的多数后”,独立省份须与联邦政府及其他各省应进行宪法层面的协商,讨论修改联邦宪法,并讨论资产和负债的分割、边境的确定、土著居民权益、少数族裔的权益等问题,在就所有上述问题达成协议后才能实现独立。这就是说,一个省的独立不仅要经过与联邦政府和其他省的协商和同意,就连该省关于独立的公决问题的设计和公决结果多数的认定,都要经过联邦立法机关的审核和同意。
因此,无论是从国际法的实践和个别国内法的规定来说,主权国内某地区的居民无权单独决定该地区的独立。居民公决始终是在主权国同意争议地区独立并同意采用公决形式时完成独立过程的一种确认程序,即对已获得宗主国同意的独立加盖民主合法性的印章(不妨称为“盖章”作用)。也因此,居民公决的意义不在于决定独立,而在于确认独立。并不是所有的独立都需要地区公决,也并不是所有的公决都能够实现独立或决定主权归属。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实际生活中,公决的合法性和作用都是有限的。上世纪七十年代直布罗陀关于主权的公决就遭到联合国的否认。瑞士曾举行全民公决拒绝接受难民,公决结果遭到欧洲法院否决。
但公决作为直接民主的形式确实可以帮助缓解独立过程中遇到的许多困难:首先是说服该地区的统派民众承认自己的少数地位,接受独立;其次,有助于说服主权国或宗主国民众接受国家分离,减缓政府因放弃部分主权而承受的压力(不妨称之为“缓压”作用)。有时候,公决的“盖章”作用大于“缓压”作
用(当地区居民多数不同意独立时,如北爱尔兰),有时候,“缓压”作用大于“盖章”作用(当地区居民多数同意独立时,如东帝汶)。但无论如何,这种“盖章”权要等到宗主国或主权国政府同意之后才能形成和行使。或者说,一个地区要实现独立往往要经历两次“盖章”,第一次是宗主国政府,第二次才是地区居民。前者的重要性和决定意义往往大于后者。公投的这种确认或二次“盖章”作用在涉及主权的其他公决中也同样表现出来,象东欧许多国家通过全民公决加入欧盟。并不只是全民公决决定了入盟的政策,首先是欧盟和俄罗斯同意(尽管是以不同权利和不同心情)欧盟东扩,其次是东欧各国政府认定入盟的目标符合民族利益,最后才是全民公决确认这项政策。实际上,大多数涉及主权的公决结果事先都可以预料到,而且,即使公决结果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反,政府也可以创造机会重新组织居民公决,并通过所掌握的资源和宣传力量积极影响公决结果,直至达到目的。
公投有时候似乎能够发挥一次性“盖章”作用:由于历史原因,当一个地区的主权归属
出现争议时,采取该地区居民公决是解决问题的选择之一。第一次世界大站后1920年至1921年间,石勒苏益格、克拉根富特、上西里西亚、肖普郎等地区就是由战败国或战败国占领区居民在国际监督下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其归属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1999年3期,“谈全民公决问题”,刚威)。但这些地区有历史侵占的背景,公决的有效性也以相关主权国家及战胜国同意以公决方式决定其归属为前提,并非单纯“盖章”生效。印度与巴基斯坦在 1947年获得独立后,双方一直就克什米尔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并爆发过三次印巴战争。第一次印巴战争后,印巴两国曾将克什米尔问题提交给联合国大会
和安理会。1948年8月13日和1949年1月5日,安理会两次决定克什米尔问题交由克什米尔人民自己来决定。但是,印度认为,克什米尔问题已在1947年由克什米尔土王与印度签署的协议解决,反对由全民公决来决定其归属。克什米尔问题不可能排除印巴两国获得解决,当然也不排除利用该地区居民公决的可能。可以肯定,在违背印巴两国意志的情况下,克什米尔地区的公决不可能发生。历史原因使得两国都对克什米尔提出主权主张,缺乏两国同意的任何方案将不会给克什米尔带来和平,在上也不可行。
军事行动
哪么在什么情况下,主权国家必须放任其管辖的部分领土单方面实现独立呢?有两种情况,一是殖民统治,二是非法侵占。国际法要求殖民地宗主国对原来通过殖民统治和殖民战争所攫取的领土和所管辖的民族应准其独立。也就是说,受到殖民统治的民族和国家有权脱离原宗主国获得独立,这种独立应不以宗主国的同意为前提。不过,殖民地人民脱离原宗主国而独立的国际法权利是在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国际法原则。由于国际的现实障碍,大部分殖民地人民的独立也是在宗主国同意后才获得普遍的国际承认。只是殖民统治侵犯人权、违背国际法的现实使得宗主国面临最大的国际法压力和道义压力,也使得殖民地人民的独立要求理直气壮,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
通过武力侵占获得的领土不被国际法所承认,应予归还。两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均归还了大片原来侵占的领土。但如果这种武力占领的领土后来迁入大量宗主国移民,并经历了数个世纪的历史时期,
情况就会变得复杂起来,象英国管辖的北爱尔兰和直布罗陀。由于英国大量移民的原因,两地几次全民公决的结果都是赞成继续归属联合王国。但在北爱尔兰,独立运动一直没有熄灭过;而对直布罗陀,英国和西班牙正在商讨主权共享的安排,联合国安理会也曾否决过直布罗陀单方面公决的结果。
台湾公投的症结是:台湾领土主权属于一个中国,这在历史上和国际的现实里从来就不存在争议。“一个中国”仅只在台湾岛内遇到挑战,在国际上并不存在问题。台湾公投是为了根本改变中国主权现状,建立一个新的主权国家。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不惜以武力维护主权。这样,台湾的统独公投既不会是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的一项决议,也不会是依据两岸之间的一项协议。只可能是台湾方面单方面立法和公投,强加给祖国大陆和国际社会,这种做法完全缺乏合法依据和基础。果真有这样的公投变成现实,并以支持台独为公决结果,这样的结果必要遭到中国政府的坚决反对,联合国安理会和各国政府也将有义务拒绝接受台湾公投结果。中国政府依据国际法也将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维护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台湾执政者已经将台独意识形态化,对岛内赞成两岸正常交往的行为常冠以“卖台”的骂名,对“一国两制”肆意歪曲和诋毁。因此,大陆适用于台湾的“一国两制”主张的已有内容和弹性空间,在台湾难以得到公平客观的宣传;公投问题的设计和用词,也难以公正反映“一国两制”的内容。这样,在台湾现有环境下的统独公投,不仅在法理上无效,在技术上也难保正确。
二、只有“民族自决权”,没有“居民自决权”,台湾前途无权“自决”
无论是在国际法的法理上和在国际的现实中,仅仅因为“我想独立”从来不构成可以独立的国际法权利。公投仅仅起到“我想独立”的愿望表达作用,在国际法上并不构成可以独立的充足理由。加拿大学者G?A?博丹就将魁北克省的公投称之为“一场规模浩大、态度严
肃的民意测验”。
台湾领导人曾一度提出“居民自决权”的理论,作为支持其独立的依据。但国际法只有“民族自决权”,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居民自决权”。将“民族”偷换为“居民”,将构成自决权的主体偷换为该主体的一个部分,是对国际法的实质性的偷梁换柱。
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在二十世纪才发展起来的一项国际法原则,但民族自决权是指原殖民地人民和托管地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地位和谋求本民族的经济发展。从来不存在以民族自决权的理由来支持由多民族组成的主权国家分裂的问题。《联合国宪章》第二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发展各国基于相互尊重、权利平等和原则和人民自决权的友好关系。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进一步确认了根据民族自决权原则,规定各殖民地人民有权获得和经济独立;为了防止对民族自决权的曲解和滥用,该宣言同时规定:“若以局部破坏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为目的之企图,均与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不相容”。1970年《有关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中也强调了民族自决权,并特别规定:该宣言这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
局部地分裂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统一。这就是说,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作任何有损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理解。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芬兰和瑞典因为阿兰德岛屿的归属发生争执。国际联盟理事会委派了一个国际专家委员会就此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发表的意见认为:“在国际条约(对民族自决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时是1920年),民族国家内部领土的处置权在实质上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性质。现行国际法(positive international law)并不承认构成一个国家的此类民族体有权通过表达意愿方式分裂出来,也不承认其他国家有这种权利主张。”加拿大最高法院对魁北克省独立公决所作的判例对相关国际法原则作过这样的说明:“已得到承认的国际法已经确立,民族自决权通过内部的自治通常已经得以实现,这种自治是指一个民族在现有国家的框架内寻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女子足球
西方学术界一直有学者对“民族自决权”做扩大解释。特别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国际法、人权法和宪法学研究的发展,“民族自决权”的涵义不断得到发展,“民族”一词和“自决权”一词的外延都有了扩大,突破了“反殖”和反外族征服的含义局限。西方学者逐步把“民族自决权”作为主权国内部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一种新“民族自决权”理论也在西方学术界发展起来,并被许多人所接受。这种新“民族自决权”理论的基本概貌是:
——“民族自决权”可以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对内自决权”是指在现有主权国家的框架内
寻求本民族的地位,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权利,维系和发展本民族文化、宗教和语言的权利,平等参与政府的权利等。对外自决权则是在现有主权国家的范围之外寻求地位,独立处理本民族的国际事务和安全事务,对外自决权等于脱离现在主权国家而独立建国。
——主权国内部的少数民族有权行使“民族自决权”。一般来说,这种“民族自决权”主要是指“对内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不是通过独立建国来实现,而是通过建立自治制度、联邦制度和确立民族平等政策来实现。“对外自决权”,即在国际层面的外交和安全事务则应交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中央政府来行使。因此,在执行“民族自决权”时,需要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和维护主权国家领土完整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既注意保障少数民族的特征和权利,又不破坏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一般说来,少数民族行使民族自决权与主权国家的领土完整之间不存在直接冲突。
——但是,当少数民族的基本人权受到系统、大规模、严重的侵害,这种侵害危及该民族的生存,并且不大可能在现有主权国范围内求得解决时,受害民族可以行使“对外自决权”,即脱离出去另组新的独立主权国家。与此相应,其他国家、国家联合或联合国可以在这种情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8: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4560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独立   国际   国家   台湾   国际法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