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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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
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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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
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3.4 国际互认标志: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IAF-MLA或ILAC-MRA标志。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AF-MLA或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徽标和ILAC-MRA/CNAS徽标。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CNAS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标识和ILAC-MRA/CNAS标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认可标识章:将CNAS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4 CNAS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 CNAS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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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系数4.1.1 CNAS徽标式样
4.1.2 CNAS徽标规格
CNAS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 CNAS徽标颜
我的狼外婆CNAS徽标的基本颜为蓝或黑。
蓝:C:100 M:95 Y:25 K:0 (标准)
C:100 M:56 Y:0 K:0 (标准)
黑:C:0 M:0 Y:0 K:100 (标准)
4.1.4 CNAS徽标使用
CNAS具有CNAS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CNAS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NAS徽标;CNAS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
4.2.1 IAF-MLA标志
4.2.1.1 IAF-MLA标志式样
4.2.1.2 IAF-MLA标志颜
IAF-MLA标志的基本颜为蓝或黑。
蓝:C:100 M:80 Y:0 K:0
C:100 M:56 Y:0 K:0
黑:C:0 M:0 Y:0 K:100
4.2.2 ILAC- MRA标志
4.2.2.1 ILAC-MRA标志式样
4.2.2.2 ILAC-MRA标志的颜
ILAC-MRA标志的基本颜为蓝或黑。
蓝:C:100 M:56 Y:0 K:0
黑:C:0 M:0 Y:0 K:100
4.2.3 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
4.2.3.1 IAF和ILAC拥有IAF-MLA和ILAC-MRA标志的所有权。CNAS是IAF和ILAC 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IAF和ILAC签署了使用IAF-MLA 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4.2.3.2 CNAS拥有IAF-MLA 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该标志。CNAS通常以与CNAS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4.2.3.3 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1 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1: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注2: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
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CNAS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3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柳智惠5.1.4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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