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pdf 5页)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使用CNAB认可标志和IAF国际互认标志的规则,
适用于所有可以使用CNAB认可标志和IAF国际互认标志的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认可标志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4.1 CNAB认可标志如下图所示,为CNAB徽标与认可注册号的组合,基本调是白底蓝。
认可注册号
4.2 CNAB以不同的认可注册号在认可标志中区别各认可领域。认可注册号形式如下:
认证领域代码,其中:Q—QMS认证;天津一浴池5人阳性
E—EMS认证;
S—OHSMS认证;
H—HACCP认证;
C—SPCA (CMM)认证;
I—信息安全认证;
P—产品认证(不包括有机食品认证);挽救的文档
O—有机食品认证;
其他:……
3位数字组成
4.3 CNAB授权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在已获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使用认可标志,并监督认可标志的使用。
4.4 认可标志的使用
4.4.1获准使用CNAB认可标志的认证机构依据本文件规定,在与已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场合有条件使用CNAB认可标志。如在有关文件、文具和出版物上使用时,认可标志必须完整,也不
得将其变形使用。并应在使用前将使用方案提交CNAB备案。
4.4.2 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在使用CNAB认可标志时应与认可注册号及本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一起使用。两个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二者关系的恰当方式使用。若使用认可标志的同时出现其他标志,则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应与认可标志并列排放且应将认可标志置于右侧(见下图)。
认可注册号上海互联星空
4.4.3 CNAB认可标志的使用不可使人误认为CNAB对认可标志使用者的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批准。
4.4.4 不得将CNAB认可标志使用在与被认可的认证领域和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4.4.5 不得将CNAB认可标志用在产品上,只有在符合CNAB-AC12的G3.7.4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不会到产品的最终用户手中,如用于运输产品的大包装箱)或广告等上。
4.4.6 必要时,CNAB将与认证机构协商制定对该认可标志使用的其他要求,并形成相关文件。
4.5 认可标志的复制方式
4.5.1 CNAB认可标志只允许使用与CNAB所提供调一致的彩认可标志或黑白认可标志。CNAB提供认可标志的硬拷贝或电子版。
4.5.2 认可标志图样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必须清晰。
4.6 认可标志的中止使用
4.6.1 当认证机构被CNAB 暂停全部或部分认可资格时,该认证机构应立即在暂停认可资格的范围内停止使用和发放带有CNAB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文件、文具和宣传资料或上述有关部分。当认证机构被CNAB撤销全部或部分认可资格时,认证机构和由此受到影响的组织应立即在撤销认可资格的范围内停止发放和使用带有CNAB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文件、文具和宣传资料或上述有关部分。
4.6.2 一经发现获准使用CNAB认可标志的认证机构和组织误用或有意错用CNAB认可标志时,CNAB 将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中止上述行为并消除滥用CNAB认可标志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在CNAB确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
5  IAF国际互认标志
5.1 IAF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许可
5.1.1 国际认可论坛 (IAF)是IAF国际互认标志的所有者.
5.1.2 CNAB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质量管理体系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并与IAF签署了《IAF QMS MLA标志许可协议》,可以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5.1.3 经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只有与CNAB签署书面协议,取得专门许可并遵守CNAB 的使用规定时方可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5.1.4认证机构在正式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前,应将使用样式提交CNAB备案。
5.2  IAF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方法
5.2.1 CNAB按如下方式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标明CNAB的IAF/MLA成员身份。
男根
5.2.2经CNAB 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可按本文件的5.1.3的规定使用IAF 国际互认标志。CNAB 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使用时,必须按以下图例的模式使用CNAB 认可标志和IAF 国际互认标志的组合,并符合本文件第4条的相关规定。获得认证机构认证的组织不得使用IAF 国际互认标志。下面是使用标识的示例(认证机构可根据需要任选一种):
a) 模式一:当CNAB 认可标志/IAF 国际互认标志的组合与认证标志采用紧密使用方式时,采用以下图示的模式:
丽贝卡 布莱克
认可注册号
b) 模式二:当CNAB 认可标志/IAF
国际互认标志的组合与认证标志采用非紧密方式使用时,采用以下图示的CNAB 认可标志和
IAF 国际互认标志的组合模式,并符合CNAB 的其他相关规定:
认可注册号
6  其他
如果获证组织要求认证机构颁发“获证牌匾”,该牌匾的CNAB 认可标志或CNAB 认可标志/IAF 国际互认标志组合的图样按比例放大,字迹必须清楚,其内容必须齐全,应符合对认证证书基本内容的规定。认证机构确定“获证牌匾”样式后,在正式使用前,应提交CNAB 备案。若“获证牌匾”中认可标志或CNAB 认可标志/IAF 国际互认标志组合的图样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内容不全者,禁止使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30: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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