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202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调研组
刘庆宁2020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3914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 件494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3105件。2020年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5021件,其 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620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4057件。在较好地完成整体著作 权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选取其 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向大家介绍。
2020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1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高阳等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杈纠纷案
^李霞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干涉光刻
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蒋胜男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5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等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国版权C H I N A C O P Y R I G H T
北京知识产杈法院2020著作杈典型案例及评析
案例一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 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审:(2016)京 0108 民初27234号
二审:(2019)京73民终1270号
(一) 基本案情
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 公司)是研发和生产导航电子地图的企业。2014年4月,四维图新公司与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友公 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将导航电子地图授 权秀友公司在www.ishowchina(我秀中国)网站使用。同月,秀友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 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秀友公司将授权取得的导航电子地 图供奇虎公司使用。四维图新公司认为:秀友公司超出与四 维图新公司的合同约定,将导航电子地图转卖给奇虎公司。奇虎公司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A P P中使用涉案导航电 子地图。秀友公司的关联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立得公司)未经许可将相应数据送审测绘,构成著作权侵权。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进行虚 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 当竞争。要求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 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
(三)典型意义
1. 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
导航电子地图的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把具体地物、地貌、信息点等测量到地图上的过程中,根据地图使用目的、地 图比例尺及相关测量规范等要求对地物、地貌、信息点、绘图颜、标注和绘制方式等进行取舍。即使对于相同地物、地貌,不同电子地图也有不同的表达。
导航电子地图使用M IF格式文件存储,M IF格式文件 是对导航电子地图的‘‘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导航电子地 图呈现图形化界面,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地图作品。
2. 导航电子地图的地理信息数据受法律保护
导航电子地图主要是由地理信息数据和图形两部分组 成的。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地理信息数据系四维图新公司 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经过复杂的情报收集、数 据采集、数据制作、数据质检等过程形成,具有较高的经 济价值,四维图新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数据应当受到 法律保护,通过该数据获取的利益属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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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杈法院
魏星艳
3.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未经许可使用导航电 子地图中的地理信息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均为电子地图领域的 服务提供者,与四维图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不当利用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资源,减少了四维图新公司的交易机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 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于同一行为,相关权益在专门法已作 具体规定的,并且法院已经适用该专门法进行保护的,不 宜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重复保护。
案例二
高阳等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 杈纠纷案
I-审:(2015)朝民(知)初字第20524号
二审:(2017)京73民终797号
(一) 基本案情
原告高阳策划实施了放飞搭载相机的气球拍摄地球的 活动并发表了《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文及配图。原告在本 案中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其从相机自动录制的视频中截取一 帧画面后又进行了一定的加工所
形成的。优酷信息技术(北 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网)由被告经营发布了《追 气球的熊孩子》广告视频。该广告视频中使用了多张图片,其中一张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基本一致。原告主张 该图片为摄影作品,请求被告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
上海集邮网(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不是摄影作品,判决驳回了原 告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改判:撤销原判;被告 公幵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通常情况下,摄影作品系拍摄者在其直接观看拍摄对象 的情况下,由拍摄者按动快门记录拍摄对象所得,而观看拍 摄对象的方式包括在取景框中观看、在电子取景器中观看,甚至脱离摄影器材观看。也有将视频内容中截取的一帧画面 认定为摄影作品的案例。本案的情况与上述通常情况均有不 同: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不是在原告直接观看被拍摄对 象的情况下形成的,而是在原告对于拍摄器材、拍摄路线、拍摄时间、拍摄环境、拍摄参数等进行人工干预、选择的条 件下,由拍摄器材自动拍摄视频内容;原告在上述视频内容 中选取了一帧截图并对该截图进行了修图。
随着拍摄技术的发展.出现了脱离拍摄者直接观看拍 摄对象条件下的拍摄内容,例如:对于野生动物
或者特定 气象情况的自动拍摄。对于那些体现了人工干预、选择并 带有明确目的的拍摄,即使主要由机器自动完成.但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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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著作杈典型案例及评析
满足了一定的艺术性,就不能否认其可以构成作品。
1. 作品构成的多种要素属性导致作品类型的差异性
在利用多种不同类型作品形成新作品中将某一局部抽
取出来单独使用时,就应当依据被抽取的局部内容自身的 性质确定其作品类型。
2. 作品局部的单独使用方式产生作品类型的变异性
从视频中抽取一帧截图单独使用,不同于对视频的整 体使用,这个被抽取出来的截图当然属于视频的组成部分,
但单独的一帧静态画面本身不是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
3.作品形成的控制实现方式不同与作品内容具有独创 性并不矛盾
虽然涉案视频的拍摄为自动拍摄,但在拍摄的过程中,仍然体现了人工干预和选择:拍摄意图、拍摄对象、拍摄 手法、拍摄器材、拍摄角度、拍摄参数设置等。
原告对该截图还进行了抠图、裁剪等美化操作的后期 处理。因此,涉案图片从拍摄过程到后期处理的过程中,均体现了智力选择和人为安排,符合摄影作品中关于独创 性的要求。
案例三
李霞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 权纠纷案
I—审:(2017)京0102 民初32282号
二审:(2019)京73民终225号
(―)基本案情
李霞称周梅森所著、北京出版集团出版的小说《人民 的名义》抄袭、剽窃其在先创作的小说《生死捍卫〉〉,故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 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两部小说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 同或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1. 本案明晰了剽窃这一侵权行为与所侵犯的著作权权 项之间的关系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亦未表明原作者身份,导致公
众将他人作品误认为是改编者的作品之行为,属于现行《著
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剽窃行为,同时侵
褐煤干燥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和署名权。
2. 本案明确了长篇小说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和审理思路
对于两部篇幅较长的小说而言.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
相似往往以当事人认可的抽查比对方式进行,此类案件的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审理也通常依据主张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
进行梳理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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