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性标准评估复审指标体系及评估常见问题分析

推荐性标准评估复审指标体系及评估
常见问题分析
■  陈晶晶1            孟凡新2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摘  要:为进一步完善推荐性标准评估复审指标体系,
一个经济杀手的自白本文对相关评估模型、评估维度和指标依据等内容进行设计和阐述,并以电子商务领域33则推荐性标准为样本,验证评估模型和指标的可行性,实证分析推荐性标准评估复审常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为切实提高推荐性标准的适用性做出新贡献。关键词:推荐性标准,
评估复审,指标体系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1.04.001
Evaluation and Review Index System of Voluntary Standards and Analysis
of Common Problems
CHEN Jing-jing 1      MENG Fan-xin 2
(1. 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2.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
Abstract: 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evaluation and review index system of voluntary standards, this paper designs
and expounds on relevant evaluation model, evaluation dimension and index basis. Taking 33 voluntary standards on e-commerce for samples, we verified the feasibility of the evaluation model and indicators is verified, and empirically analyzed the common problems in the review of such standards. On this bas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and helps improve the applicability of voluntary standards.
Keywords: voluntary standards, evaluation and review, index system
学术研讨
基金项目:
本文受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CSH043)资助。1    引 言
按照《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和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了《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从标准制定范围、标准
层级、协调性和适用性等方面逐项对推荐性标准进行复审,得出废止、转化、修订、协调和继续有效等五种复审结论。2017年1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废止《发文稿纸格式》等87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1]。
该《方案》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其发布在2017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正式实施之前,而且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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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供细化的指标项。现有的学术研究也多集中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关于“立项环节”的评估分析,较少涉及“评估复审环节”。为进一步完善推荐性标准评估复审指标体系,本文从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等法规政策中确立指标依据,构建推荐性标准评估复审模型和指标体系。通过对电子商务领域33则推荐性标准进行评估,验证评估复审模型和指标体系,发现常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为加快完善推荐性标准的管理制度,健全涵盖推荐性标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提供决策参考。
2    评估复审指标体系
推荐性标准评估复审机制[2]在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评估模型、起草单位根据评估要求进行解读答辩,建立行业专家和一线企业“双线”评估机制,将专家评估复审的结果上报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废立修订处理等。其中,评估模型和指标依据是关键环节,学术界尚未进行相关研究。
2.1  评估模型
标准必须具有实用价值,因此,其评估复审模型拟从逻辑、时效、结构、表达四个维度衡量推荐性标准立项逻辑是否严谨、需求响应是否及时、体系结构是否完整、内容表达是否合规。四个评估维度从抽象到具体、从预设到表达,较为全面地考察标准质量,并且具有层级性,金子塔底层是最基本的要求,如图1所示。同时,四个评估维度下辖指标从法规政策中寻评估依据,促使推荐性标准与相关法规[3]政策保持一致性。
图1  推荐性标准评估复审模型
根据评估复审模型,设立的评估维度如图2
所示。
图2  推荐性标准评估维度
2.2  指标依据
2.2.1 关于逻辑:立项逻辑是否严谨
(1)标准主体定位准确
评估要求:推荐性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各标准定位应明确,严格在各自的制定范围内不越界。行业标准立足于行业,不宜在过于细分的领域开展。
评估依据[4]:《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行业标准也应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但严格区别于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标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2)符合标准制定原则
评估要求:推荐性标准立项逻辑应该符合标准制修订原则,明确该类问题是否可以用标准来解决。
评估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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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网络零售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引》(商电字〔2017〕12号)在关于行业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中提到:鼓励创新,规范发展。
(3)标准法律相互支撑
评估要求:标准的立项制定能够与国家的法规政策衔接配套、于法有据、相互支撑。
评估依据:《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提出加强标准化法治建设。《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进一步明确加快
标准法治化建设的重点任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出台,实现改革于法有据。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配套规章立改废工作,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各地方标准化立法工作,推进标准化法治体系建设。
2.2.2 关于时效:需求响应是否及时
(1)复审周期不超过五年
评估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距今是否已经超过五年,是否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术进步的内容,提出废立修订建议。
评估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列举法
(2)针对市场需求痛点
评估要求:是否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引领,针对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痛点问题制定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是否对市场需求痛点进行充分调研,邀请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标准制修订等。
评估依据:《网络零售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引》(商电字〔2017〕12号)在基本原则“问题导向,需求
引领”中提到:立足国内需求,借鉴国际经验,针对网络零售发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影响网络零售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重要环节标准研制,围绕标准类别、业务流程、规范对象,科学构建网络零售标准规范体系。其他领域推荐性标准可以参考借鉴此原则。
(3)标准具有适用性
南湖二中
评估要求:标准的内容具有适用性,便于实施,易于被引用。
评估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20)在总则中提到标准的编写具有适用性,即标准的内容应便于实施,并且易于被其他的标准或文件所引用。
2.2.3 关于结构:体系结构是否完整
(1)标准体系化发展
评估要求:标准的制定成体系化发展,现行推荐性标准是否符合该类标准的制定范围,各类标准和各标准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逻辑合理性。
评估依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的标准化体系。在主要任务中提出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
(2)标准间相互协调
评估要求:各类别标准之间在选题和内容上相互协调,不重复交叉[5]。
评估依据:《标准化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3)标准结构完备合理
评估要求:标准的内容和框架是否具有完备性、合理性,是否覆盖当前市场的流程、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评估依据:《标准化法》第四条规定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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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要求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相应的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20)》。
2.2.4  关于表达:内容表达是否合规
(1)标准专业术语规范准确
评估要求:标准的专业术语是否规范准确,未重复定义,且适用于现行电子商务市场运营服务要求。
评估依据: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20),对某概念建立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前,应查在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经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如果已经建立,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不必重复定义;如果没有建立,则“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只应定义标准中所使用的并且是属于标准的范围所覆盖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这些定义的附加概念。
(2)内容契合政策法规
评估要求:现行推荐性标准与新修订的《标准化法》等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在内容上是否契合一致。
评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其强调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3)内容科学严谨规范
评估要求:现行推荐性标准的制定应基于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内容科学、严谨规范,表达准确无误。
评估依据:《标准化法》第四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3    评估复审常见问题分析
课程标准是什么
本文以电子商务领域33则推荐性标准(包括12则国家标准和21则行业标准)为例,根据上述评估复审模型和指标依据进行评估验证,发现该模型和指标,逻辑严谨、设计得当,能够经受实践检验。在评估复审过程中,通过对该模型和指标进行检验,发现部分推荐性标准存在如下问题。
3.1  立项逻辑不严谨
立项逻辑严谨与否关乎标准存在的必要性。标准立项时需做好前期的调研准备工作:包括对各类推荐性标准现状的盘点分析、标准应用场景和应用价值的论证分析、标准实施后的宣贯方案分析等,以免造成标准立项逻辑存在“硬伤”。依据上述模型对电子商务领域33则推荐性标准进行评估复审,发现问题:一是部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内容定位不清晰,存在交叉重复现象。如GB/T 36298-2018《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与SB/T 11009-2013《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其制定时对电子合同订立流程适用于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缺乏系统性思考,在国家标准发布后行业标准未及时废止;二是部什么是堰塞湖
分标准规范的相关内容适用于法律范畴,不符合标准制定原则。如SB/T 11133-2015《电子商务商品理赔技术要求》涉及的理赔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赔偿原则、理赔各方责任和权益、各方质量责任认定等,无法通过一则标准解决或规范。同时,消费者因在线购物产生纠纷的争议解决渠道多样,如电子商务平台仲裁、消协、12315、ODR①等,其所适用的法规更为明晰。
3.2  需求响应不及时
标准若能把握市场需求痛点、解决实际运营问题,便能够促使企业产生应用标准的内驱动力。部分标准在研制过程中着眼不够长远,停留在规范行
①  ODR: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 ODR)。ODR机构如: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简称“众信中心”),综合门户网站消费者公益维权平台——21CN聚投诉等。
陈晶晶,孟凡新:推荐性标准评估复审指标体系及评估常见问题分析
业发展的基础表象层面,未进一步深入研究产业链上下游生产服务实践。即不能解决企业面临的困境和问题,适用性不足,缺少实际应用场景。如SB/T 11201-2017《基于网络零售开放平台的电子商务服务商服务规范》,作为一般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其义务和责任已在《电子商
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得到明确,而电子商务服务商和交易平台、卖家等其他经营者在服务规范方面的最大不同并未在本标准中指出。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该标准存在的价值有限,仅作为电子商务服务商分类指引。
3.3  体系结构不完整
部分领域推荐性标准体系化建设不足。如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标准,内容比较分散,存在交叉重复现象,在立项时缺乏系统性规划,亟需进行废立修订处理。原因在于:现有标准立项申报时通常为单一标准,缺乏体系性规划和系统性研究,申报单位很少进行相关领域的持续性标准布局。面临挑战:一是标准虽然定位为公益性质,但是缺少公益基金支持,标准补助通常来源于行业组织或者机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其利益;二是标准立项通常针对一项标准,考虑到系列标准的时效性,立项时很少一次性通过,多个机构申请同一系列标准的组织协调配合难度较大;三是受制于标准起草单位人员的流动性,标准化在人才培养和持续性跟踪研究方面存在难度。
3.4  内容表达不合规
为验证模型和指标而评估的电子商务领域33则推荐性标准中,存在文本内容与法规政策条款不符的情况。如标准中的电子商务、商户等概念与《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界定不一致。关于消费者申诉和投诉处理制度中“违规责任方拒绝履行其义务的,平台先行赔付”的条款无法律依据。
虽然部分标准先于《标准化法》《电子商务法》发布,但是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缺少对照法规政策修订和比照的环节,存在不妥和疏漏之处,无法发挥标准对法规政策的有益补充作用。
4    工作建议
4.1  建立标准复审、修订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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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快,对标准的时效性要求较高,按照《标准化法》要求,需要主管部门建立相关标准的复审修订组织制度,定期对行业标准进行废立修订处理。可以建立专家资源数据库,引入业内资深专家,在标准复审建议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单位和复审专家对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专人牵头协调的组织制度,促进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化建设形成自生长体系和废立修订良性循环机制。
4.2  机动复审周期、开放组织形式
通过对电子商务领域33则推荐性标准的评估复审,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特点,发现:部分行业应至少三年评估复审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标准进行废止或修订。标准复审可采取开放式的组织形式进行,不仅吸纳外部标准专家参与评估,还要设立公众讨论环节,邀请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参加,并增加对标准的贯彻情况进行执行检查的环节。复审结果可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标准的制修订单位,提供参考并聆听不同意见。
4.3  提升标准复审环节的参与质量
标准的评估复审环节需要严格把关,深入到实践验证层面。一是设立标准复审准入门槛确保审查质量。应当成立专家组[6]承担推荐性标准的评估复审技术审查工作。专家组技术审查工作成员需涵盖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认证)和高等院校等方面专家,且具备一定的研究资质;二是组织标准审查专家实质性参与审查工作。调研走访标准应用机构和企业,收集实际应用反馈,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地检验、研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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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4:35: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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