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捐赠爱心无价但行为无效作者:陶家平来源:《中华家教》2015加权总分年第07期 陶法官:
前不久,我儿子所在学校举办向贫困山区儿童献爱心捐助活动。我儿子在未征求家里大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家里一台价值5000多元的笔记本电脑偷偷拿到学校,然后捐了出去。我得知此事后,到学校办公室主任李某,要求拿回被捐的笔记本电脑。李某对我儿子向贫困山区儿童捐赠电脑的事实不予否认,但他认为此次活动是公益性捐赠,该捐赠行为已经完成,不可以撤销,故不同意我拿回被捐赠的电脑。我儿子现年才11周岁,请问他的捐赠行为是否有效? 家长:叶梅声阻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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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梅家长:
你好!你儿子出于好心将家里的笔记本电脑捐赠给贫困山区儿童,其爱心是值得肯定的,
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他的这种捐赠行为如果得不到你的追认,那么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完全可以拿回你儿子捐出去的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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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根据该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超出该范围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工频电场>信阳市第一实验小学 对于如何判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根据该解释规定,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行为与本人生活的关联度、行为人对行为的理解度、能否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社会经济环境、交易数额的多少等因素来综合判断。